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陶志成被告莊昌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陶志成被告莊昌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本件被告陳正軒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廖淑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5561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文蘇翊峻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強因竊盜等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盧建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連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已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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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等罪,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侵害法益種類大致相似,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14年4月12日至同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部分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添發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移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