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補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5不能工作損失(請說明期間、計算式)(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6精神慰撫金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5不能工作損失(請說明期間、計算式)(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6精神慰撫金
審酌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衡以被告二人及黃喬萌之加害行為及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450元部分,尚屬適當。
、身體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原告之精神確實受有痛苦,並斟酌事件之發生始末及緣由、兩造之身分、地位、年齡、財產、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故李孟柔有上開過失不法侵害行為,導致陳良為死亡,而致伊受有為陳良為支出醫療費用2824元、喪葬費用21萬元,伊並受有扶養費21萬2211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原告自承於系爭事故並未受傷,且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有因系爭事故受傷,既然原告並未因系爭事故受傷,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如僅發生財產上之損害,縱因此使受害人苦惱,亦不生賠償精神慰撫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
本件原告雖稱依網路查詢資料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事證資料尚難認被告詐欺犯罪之行為有造成原告前開人格權之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於法未合
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3.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本院參酌原告尚無法諒解被告A03所為;原告遭恐嚇所受自由意志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請求者,礙難准許。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來回奔波,處理後續事宜,耗費大量時間、心力,進而請求補償費用10,000元等語。
查原告因被告之毆打行為而受有傷害,堪認其身心均受有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查原告固主張:被告事發後一直逃避賠償責任,致伊精神上受有壓力,故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元云云。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醫療費8692元及醫療交通費795元沒有意見,精神慰撫金30萬元太高,只能給3000元。
6精神慰撫金468萬7,252元300萬元被告主張120萬元
2.精神慰撫金部分:第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⑵精神慰撫金50,000元。
⒍精神慰撫金: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因而受有精神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8,000元。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50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部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