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
、吳蕭彩霜為系爭鐵皮屋頂之所有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排除因果關係事項(亦即排除雨水集水量有一半集中排放至單一排水管之可能),依照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自有舉證責任
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消保法第7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二)科刑1.累犯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可知,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事實」負擔主張及舉證責任,並就後階段被告依累犯規定
然而,被告之辯解縱有不實或前後不一之情,僅足影響其供述之可信性,不能因此免除公訴意旨就背信罪各項構成要件所負之舉證責任,更不能以被告所辯不可採,即反向推論公訴意旨所主張之受託代售關係必然存在
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至第6項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即應就A06確有違反前揭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與其所稱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成立要件,先負舉證責任。
對其構成侵權行為,且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據以聲請假扣押執行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且已提供相關代墊款項明細,而銀行即期匯率為公開資訊,被告雖抗辯匯差、斜坡滑車、動物園義式晚餐或共食等致費用增加等云云,與事實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
一節,已為高月紅等3人否認,依前開說明,上訴人自應就其與高蘇碧霞間有267萬5,205元之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即代為給付上開相關費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