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勞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被告迄未提出任何已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及因系爭事故所受實際損失金額等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既未提出前揭事證,致使本院無從審酌被告實際所受損失金額及已受領保險給付之數額,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被告迄未提出任何已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及因系爭事故所受實際損失金額等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既未提出前揭事證,致使本院無從審酌被告實際所受損失金額及已受領保險給付之數額,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經查:⒈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所定之公平原則,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得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
從而,本院難認上訴人已盡其舉證責任,故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而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者,並應就表見代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債務免除,以債權人有免除債務之意思為要件之一,且應由債務人就其債務因免除而消滅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出可能較一般民眾增加達50%,故如被告認為應援引該最低生活費標準,則應由被告就其為何無法盡其對於父母之生活保持義務,致其父母僅應受國家救濟人民程度之照護,此等例外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自以被害人之私益因不法侵害致受有損害為要件,倘權利未受有損害,即無因此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生請求權可得行使之問題,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水泥塊剝落瑕疵,應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由原告先就被告有故意不告知鋼筋外露、水泥塊剝落屋況乙節,負舉證責任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
欲主張因疫情展延工期,仍應就系爭建案確因疫情致特定工班無法出工、材料供應中斷、工程要徑受阻等必須停工,以及各該事由實際影響之起迄期間及日數,負具體舉證責任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次按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舉證責任之分配及證據取捨之當否,為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之範圍,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