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基此,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場所安寧秩序之保護,與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間,始能取得平衡。
上之責任,因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評論意見」是否是「適當」,仍應加以規制。
等語,其句尾均以問號作結,足見被移送人係在表達對於八大公股銀行有無買賣特定公司股票之疑問,並就前揭疑問進行提問且有欲與他人討論之意,乃屬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認被移送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系爭貼
,實不足以毀損任何人之名譽或降低他人之人格,況客觀上瀏覽人仍有自我判斷之能力,尚屬一般被評論者得以合理容忍之範圍,否則即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認言論自由
,因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評論意見」是否是「適當」,仍應加以規制。
被上訴人查證之資料多屬官方文件,均屬網路上可得查詢得知者,堪信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發表系爭言論,其內容復未悖離其查得證據資料所呈現之客觀事實脈絡,應認已符合善意原則,自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等
又各類立場主張均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均應受到相當尊重,被告以「笨」、「傻」、「沒常識知識」、「白癡」、「腦子差」、「無恥」等指稱他人智商低下之詞語加諸告訴人,已貶低告訴人之人格
況上開內容無一敘及附帶上訴人之行止或公共事務,亦難認屬政治性言論,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
Boy-Girl」版發表之系爭文章,非在指述現實事件,不涉現在或過去之具體事實,僅係單純個人主觀情緒及內心臆想之表達,並已一併陳述與指涉對象來往情形,得由讀者自行判斷其評論意見是否持平適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關於名譽權部分:1、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㈠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
四、陳志諻之系爭貼文,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如不問行為人發表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不免箝制言論自由,妨害社會進步;倘就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之宣布、或可受公評事項之適當評論亦受限制,未免過度保護個人名譽,兩相權衡
⒊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故為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攸關之事物之下,始容許有評論及意見表達之自由空間,以達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賦予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