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4號聲請人即被告陳宥成(原名陳文育)陳怡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4號聲請人即被告陳宥成(原名陳文育)陳怡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案件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更正為「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犯罪事實欄二最末補充
三、因認陳利華就前述二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就前述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NHDUCTOAN(越南籍,鄭德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子超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林宜蓁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凱承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林宜蓁被上訴人即被告薛川曜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子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5號上訴人即被告卓坤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強選任辯護人連家緯律師王聖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彬(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
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上詐欺風氣盛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無辜民眾遭詐騙之事時有所聞,不僅使受害者受有財產法益上之重大損害,對於社會上勤勉誠實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更有不良之影響
2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A04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即被告蔡宗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經查:㈠被告李泳樂、陳恒漢、李泓熙(下稱被告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本案起訴書所載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均為香港籍人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元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軍偵字第15號、110年度
「江啟豪」,於聊天建立感情,並有相當信賴關係後,即依該人所託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一般主動提供人頭帳戶予不具信任關係之他人之幫助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