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原告伍斐綺被告郭書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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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紘興因受刑人即被告蘇紘慧(下稱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被告因而釋放。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志忠因詐欺,前經具保人劉思佑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613號上訴人即被告徐意珺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46
2詐欺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113年8月27日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6號114年8月20日均同左114年9月24日3詐欺①有期徒刑10月②有期徒刑10月1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961號原告鄒有田被告林文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附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聲請人即被告黃文俊加重詐欺案件,經扣押新臺幣(下同)9萬8,600元在案。
二、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HUY(中文名:阮文輝,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是就此部分,自難率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責相繩。
三、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並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參與提領、轉帳款項之行為,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使詐欺共犯得以隱匿而保有犯罪所得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彭駿為因詐欺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陳雅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余安安等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未遂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UENWINGMAN(中文名:袁永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二、經查,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95號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並未認定被告李怡婷有共同參與詐欺本案原告童于芩部分犯行,且本院審理結果,亦同此認定,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原告劉芝迁地址詳卷被告簡琮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582號),經原告提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告張弘靜被告蕭蔡淑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