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A2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A2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A2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
二、A04與「黃齡萱」、「杜泉諄」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黃齡萱」之成年成員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7日前某日,在短影片分享平臺TikTok張貼可提供貸款之影片(無證據顯示A07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手法
收取詐欺所得之贓款後,將取得之款項交付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收水之人,復轉交回集團上游,以此方式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並於每次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後,
(下同)1萬元,未達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之要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之適用,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就減刑規定有所修正,倘有符合修正
陳淑榕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社群軟體
(下同)20萬元,未達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之要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之適用,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就減刑規定有所修正,倘有符合修正
嗣A3、A04、A05再依指示將詐欺贓款交付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惟其提供手機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並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之詐欺方式使告訴人楊浴沂陷於錯誤,而於
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為三人以上共同並以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詐欺手段,除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外,亦構成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
「美樂公司」對接詐欺集團,以法定貨幣向詐欺集團(俗稱「廠商」)取得屬於詐欺贓款之虛擬貨幣,以協助詐欺集團將其詐欺所得轉換為法定貨幣加以運用;或向詐欺集團(俗稱「客戶」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詐欺犯罪」,包含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馬勝文與張峻翊、邱煜勳及「創金國際屁孩」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訛詐施冠廷
⑵坦承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於上開時、地,持偽造之工作證、收據,向告訴人杜玉桃收取詐欺款項,並交付偽造之收據予告訴人杜玉桃,復將所收款項悉數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非本案審理範圍),擔任收款車手之工作,而於加入該詐欺集團後,於該詐欺集團存續期間,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
經查: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部分:⑴被告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而其中關於詐欺
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④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⑤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⑦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徐秀嬋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