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0號原告郭鈺珮被告馬勝文被告張峻翊邱煜勳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詐欺案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0號原告郭鈺珮被告馬勝文被告張峻翊邱煜勳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詐欺案等案件
告博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月華訴訟代理人陳崇善律師被告陳沐萱(原名陳葆真、陳奕臻)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36號詐欺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61號原告麥萬法被告張宇澤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02號原告陳秀娟被告林家弘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1235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01號原告王秀好被告林家弘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1235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87號原告施綠珍被告陳冠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林久傑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
告傅千芮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0樓(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02號原告林志強被告林家弘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1773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原告林鼎宇(住居詳卷)送達代收人陳百合(住詳卷)被告呂俊廷(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暐城具保人周凱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聖益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思彥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
㈡茲因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仍認依卷附事證足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罪嫌疑重大。
重大過失,於民國113年10月8日12時48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
經查,原審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既遂(未遂)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72號抗告人即被告張峰銘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延長羈押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原告湯國華被告林淑惠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年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4次)、9月確定。
鍾汝安與「佳姍」即以此行為分擔方式,取得上述款項,同時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與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