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巡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就此也對原告同一行為所涉刑事加重詐欺罪為有罪之認定,有該院114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見簡字卷第151-158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就此也對原告同一行為所涉刑事加重詐欺罪為有罪之認定,有該院114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見簡字卷第151-158頁)。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遠東帳戶後用以購買虛擬貨幣。
㈢經查,原告係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芷娟」、「陳巧雲」向原告施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按「世鼎集團-客戶服務部」指示,於111年4月1日11時40分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原告遭詐騙部分本院未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既被告並未參與而非共犯,揆諸前揭說明,
18號原告湯國華被告謝采緁(住居所不明)卓淑溶(住居所不明)洪治平(住居所不明)上列原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原告遭詐騙部分本院未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既被告並未參與而非共犯,揆諸前揭說明,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原告遭詐騙部分本院未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既被告並未參與而非共犯,揆諸前揭說明,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原告遭詐騙部分本院未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既被告並未參與而非共犯,揆諸前揭說明,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原告遭詐騙部分本院未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既被告並未參與而非共犯,揆諸前揭說明,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原告遭詐騙部分本院未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既被告並未參與而非共犯,揆諸前揭說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即被告鄭富隆選任辯護人鍾旺良律師陳佩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犯行:㈠基於竊盜、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前往潘錦璋居住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冠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
、詐欺犯意甚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因遭假買家詐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8號陳報人被告蔡家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陳報人認有對被告為束縛身體處分之必要,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ELVINPUAKIANMING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4年度偵字第10111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412號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2250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
仍於民國113年7月4日前不詳時間,將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密碼及金融卡,供予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供所屬集團詐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