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判決
月2日以113年度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4年1月3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3年8月2日另犯加重詐欺等案
月2日以113年度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4年1月3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3年8月2日另犯加重詐欺等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原告蘇沛菁被告鄭鈺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61號),經原
抗告意旨固主張其係受詐欺而簽立系爭本票,並對系爭本票債務尚有爭執等語,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非訟事件所得審究。
13號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共7罪同質犯罪之定刑,再與其他罪質不同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
其於擔任前開職務期間,因投資虧損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違背其銀行職員職務行為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竣鴻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劉OO間之財物糾紛,即率對告訴人動粗,自應予非難;並考量告訴人之傷勢輕微等犯罪所生損害;以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但並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有詐欺未遂之前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鼎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4年
理由要領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並無商品可販售或停車位可出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臉書暱稱「吳力凱」向原告誆稱:有停車
3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4常見問答附表二(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交付日期交付時間交付地點收款車手財物類型金額/價值1林淑媛詐欺集團佯稱下載「利億」投資APP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陸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及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二)查被告前因傷害、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埔簡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
㈡就受刑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執行檢察官係審酌受刑人前有詐欺、妨害風化之前案紀錄,認其如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依刑法第41條第4項規定不予准許
㈡原審經審理結果,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更致詐欺集團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仍恣意將帳戶提供予來歷不明之人使用,且此等帳戶流入詐欺集團,並經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施用詐術
,且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依據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是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3所示44罪之罪質、侵
、詐欺得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嗣與其另因多件竊盜、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拘役合併執行
三、原審經綜合本案全卷證據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許曜麟等2人以上述詐欺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現金交付130萬元,致原告受有損害,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揆諸前揭規定,許曜麟等2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