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又林献堂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
又林献堂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
二、依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等車禍事故資料(卷19至30頁)及本院調得車禍事故資料(卷41至58頁),可證
,是被告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
5、末查,原告又稱車禍理賠金非為減免被告之扶養義務云云,然車禍理賠金本寓有照顧死者遺族之意義存在,則A01、A02因領取OOO車禍死亡理賠金,而可以維持生活至成年,自非
而本件車禍發生後,告訴人因此受有前揭傷害,已如前述,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㈣至被告辯稱:本件車禍發生應是告訴人車速過快所致云云。
5、工作損失108,270元:原告因本件車禍受傷住院,醫囑應休養3個月,以最低投保薪資28,590元計算,3個月不能工作之損失為85,770元。
另雲林縣因路樹傾倒致生車禍之件數共計12件。
足認系爭車禍事故係因被告駕駛不慎擦撞停放路邊空地之原告保車所致,原告保車受損與被告上揭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4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裡李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A01因本案車禍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5監視器錄影光碟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之事實。
本院經審酌兩造肇事原因、過失情節及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就系爭車禍事故原告與被告應各負30%、70%之過失責任。
,足見被告對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應甚明確。
㈡兩造就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比例為何?
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後,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犯人前,向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事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原交簡
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查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110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25日,已使用2年6月。
惟查:⒈告訴人於本案車禍事故後,非僅受有「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脫臼」之傷害,亦受有「左側鎖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合併「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等傷勢,業如
查本件被告駕駛系爭B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原告所承保之系爭A車,致車禍肇事,且與系爭A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本件車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查原告並未因本件車禍致身體受傷,縱有焦慮症加重亦與本件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原告機車固有受損,乃係財產權而非人格權受侵害,而財產權受侵害所生之精神上痛苦
經查:被上訴人前因本件車禍事故,對訴外人洪榮裕提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7號事件民事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確認
日前往急診治療,接受石膏固定治療,之後111年2月6日門診治療,迄至同年7月26日共計治療76次,需專人照顧三週,休養2個月等情,有該診斷證明書可稽(本院卷第27頁),則陳昌煒車禍後骨折石膏固定治療是車禍當時已經進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