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林文建發生車禍事故,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林文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林文建發生車禍事故,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林文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上述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且系爭車輛經送修復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⒊交通費用:⑴原告主張於車禍當日自臺中搭乘高鐵返回臺北,支出交通費用700元等語。
㈤另被告2人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然此屬雙方過失程度輕重及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時應否減輕賠償責任之問題,尚無礙其2人過失責任之成立,併此說明。
112年12月12日17時14分許,騎車行經○○市○○區○○路與○○路交岔路口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訴外人即被害人翁○○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肇致本件車禍之發生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上述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且系爭車輛經送修復,維修費用估價總計7,300元(包括鈑金1,500元、防鏽處理1,000元、烤漆3,800
經查:原告於車禍發生後,未受領強制險給付,為兩造不爭執。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5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另被告本身有焦慮及憂鬱等精神障礙問題,請斟酌被告案發當日因離婚後之子女教養、探視問題失眠,故飲酒助眠,然仍無法平復心情入睡,遂從臺中駕車前往彰化欲探視子女,途中發生車禍
㈣爰審酌被告駕駛營業大貨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未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或迴轉,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車肇致本件車禍事故,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因而使告訴人
又當時前來救援之路人重點均放在救護告訴人,無人上前追趕被告,益徵被告辯稱其不知有發生車禍乙節,尚非全無可採。
事故,又事實上會發生本件事故,告訴人也有一點缺失,告訴人習慣性將車子停佔車道,以至於增加車禍發生的可能性,車禍發生當時,其實被告確實是有在迴轉處稍微煞車後進
系爭車禍之原因不止一端,顯然無法認定可歸責於何者。
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僅針對被告陳清江部分,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陳清江、葉怡婷上訴雖均曾分別就其等於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是否有過失、葉怡婷部分傷勢與本件車禍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部分有所爭執
㈣爰審酌被告駕車疏於注意,肇致本件車禍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勢,被告所為實應予非難。
又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有前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按,請予以被告適當之刑罰。
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僅針對被告陳清江部分,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陳清江、葉怡婷上訴雖均曾分別就其等於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是否有過失、葉怡婷部分傷勢與本件車禍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部分有所爭執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無受刑之宣告的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尚可;被告過失肇事致告訴人曾聖閔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告訴人表示車禍之前有做2份工作,發生本案車禍之後
:56:37、17:56:40、17:56:48至17:56:50、17:57:01、17:57:06),且於上開時間,系爭車輛前方均未見有任何車輛或障礙物,或有何車禍事故
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1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6月5日,已使用1年9個月,則零件176,670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6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