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12日某時許,以網友身分訛稱發生車禍急需用錢之方式,對賴瑋陵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12日某時許,以網友身分訛稱發生車禍急需用錢之方式,對賴瑋陵
查被告於其過失傷害罪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往車禍現場處理事故之員警自首肇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245,400元,被告係因信賴原告與被告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而遭受損害,主張以此損害賠償金額245,400元抵銷原告本件請求等語,然查,被告一再延滯訴訟,於本院考量被告提出車禍受傷於亞東
區等待,待號誌轉換為綠燈後,始能左轉進入三民路三段,但呂芳治卻以逆向騎乘腳踏自行車從永安路左側行人穿越道直接穿越三民路三段,並從內側車道駛至外側車道,應認系爭車禍之發生呂芳治為肇事主因
亦即量刑準據,除刑法第57條各項標準外,被告是否累犯、是否有悛悔實據、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行駛於何種道路、是否肇致車禍事故、精神狀態如何,均為量刑基準,非僅單以酒測值高低
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
附表一:編號時間訊息內容1113年8月21日上午1時16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老闆沒有在路上發生車禍吧,他基本上不會突然間就不見了,應該沒有因為開車不小心而撞到什麼吧?」
甲車為108年4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有車輛異動登記書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月14日,已使用逾3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估定為12,81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真實,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負不法過失責任甚明。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此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頁),而被告所為本案僅因其駕駛公司車輛發生車禍而須賠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起任職於被告處擔任廚師,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3,836元,嗣於113年7月1日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而受傷(下稱系爭事故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附表:(註:本件車禍發生日為民國112.6.28)編號日期(民國)原告主張之
日之診斷證明書及雇主呂惠甄於111年7月5日開立之工作證明書為憑(見附民卷第31頁;本院卷一第89頁),然查前開證明書雖記載「宜休養1個月」、「許恒之先生於111年3月29號發生車禍後
這星期日她不搬離她男友家,我一定不能跟他在一起了,要不然我會出車禍(見審訴卷第51頁)。
、293、294頁),被告僅抗辯應予計算折舊等語,而依該估價單所示,修繕項目均為零件費用,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即93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即
其餘牙科、新陳代謝科、精神科及華德診所之就診紀錄,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與系爭車禍事故無關等語,原告則主張因本件車禍造成牙齒受傷,且糖尿病因此更加嚴重,故均與車禍有因果關係云云,準此,本件醫療費用除車禍當日發生之
綜上,告訴人騎車抵達車禍路口前,係行駛在被告右前方,於機車進入車禍路口時開始靠左行駛,而被告於靠近車禍路口前機車停等區時,距離前方告訴人機車約9.6公尺;被告進入路口後
二、被告答辯意旨:㈠對於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肇事責任不爭執。
難認與本件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
、右側無名指挫傷及右側小指挫傷」等傷勢,觀諸原告就診日期乃車禍隔天之113年11月7日,與車禍發生時間相近,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向被告請求就診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