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司調字第43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健智與第三人發生車禍,因相對人未投保強制險,聲請人已賠償完畢,依法得向相對人請求補償金。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健智與第三人發生車禍,因相對人未投保強制險,聲請人已賠償完畢,依法得向相對人請求補償金。爰聲請調解等語。
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估價單為證,而被告對於有發生事故並無爭執,並有本院依職權向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調取系爭車禍事故現場之相關資料,惟因系爭事故非道路範圍之交通
原告復未能再舉何事證資料以證明系爭車禍之發生肇因於被告之過失,故原告之請求,難認有據。
另依照車禍鑑定報告,雙方均有肇事責任,認為肇事責任比例應由法院判斷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而自首犯罪,嗣後亦遵期到庭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自首情形紀錄表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4頁),本院審酌被告此舉確實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之初查
因為車禍受傷,經濟又更困難,且因年紀大了,找工作不容易,但我犯的都是輕罪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顯見被告仍處於導致其將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客觀環境,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
在臺南市某處朋友家飲用啤酒約6瓶後,竟基於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時,因不勝酒力而發生自摔車禍
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任意險理賠計算書、行照、駕照、估價單、維修明細表、車損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7頁),並有本院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
聲請人因於88年間發生車禍,造成視力重度障礙,致無法工作維生,現欲聲請殘障補助,卻因相對人2人有收入而無法通過。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
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發生自摔車禍
系爭車輛於車禍發生前有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原告並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賠付訴外人楊妙貞醫療費用合計76,972元,因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
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算書、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駕照、行照、估價單、研判表、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交通分隊調取之本件車禍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以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以及其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暨其犯罪動機、目的、車禍事故責任等一切情狀
(三)被告駕駛執照經吊銷期間駕車,並發生車禍,導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本院考量其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認並無加重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
怡雯、薛有岑及葉炅翰分別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未能與告訴人陳怡雯、薛有岑及葉炅翰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犯罪所生損害尚未獲得填補;兼衡被告為本案車禍發生之肇事原因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12年6月(本院卷第1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肇事車輛,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車禍肇事,已如上述,揆諸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原告對其行經系爭路口,並撞擊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訴外人乙節並未爭執,其雖主張訴外人並無因本件車禍事故而受傷云云,惟訴外人在系爭路口穿越行人穿越道時,遭左轉之系爭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