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91號原告林清河訴訟代理人張家豪律師被告陳家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91號原告林清河訴訟代理人張家豪律師被告陳家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02號聲請人簡文珊相對人葉秀錦楊文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05號原告徐佩玲被告吳宜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吳潘彩雲訴訟代理人李紀穎律師被告龔嘉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何友仁再審被告何友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59號上訴人台灣鄭美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鴻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鴻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常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及本件訴之聲明共計三項,依上開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263號原告林秀錦被告陳東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簡字第459號原告陳淑子被告陳建安之全體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615號原告游芷鎔被告初彼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619號原告呂俊達訴訟代理人曾家貽律師蔡榮澤律師劉彥呈律師被告郭來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78號原告劉家華被告黃哲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原告梁修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仁鋒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68號上訴人王靜玉被上訴人王萬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號原告林偵梓訴訟代理人宋明政律師葉婉玉律師被告正健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堃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黃鼎鈞律師被告方朗旭富德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方可均共同訴訟代理人葉進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洪鳳麗死亡後,由原告1人單獨繼承,並於114年6月10日向被告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又有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73號事件判決原告勝訴後
裕華機器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林嫣訴訟代理人張瓊文律師被告吳三德李仁德即貞美美容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