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5年度宜簡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訴訟代理人劉又禎律師薛欽峰律師被上訴人官宏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劉書婷訴訟代理人張子特律師被告廖國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陳亮妤律師被告黃重源周子櫻黃崴靖黃堃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及土地係被上訴人所有,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非向上訴人借用系爭房屋居住,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07號原告林黃蕊訴訟代理人林怡慧被告謝菱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訴訟代理人蔡憶鈴律師被上訴人江彩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以保障債務人,而所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係指執行法院若繼續執行,對債務人顯然過苛或有背公序良俗或難於執行等情形而言,例如於債務人家有婚嫁之日或舉辦喪葬之際,為遷讓房屋之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85號原告楊佩靜訴訟代理人陳廷瑋律師被告郭美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德發訴訟代理人溫藝玲律師被告高偉龍林余鍵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㈢被告3人辯稱:渠等於113年6月1日已搬離系爭房屋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被告3人已遷離且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原告於遷讓房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予駁回,先予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許馨尹被上訴人崔傳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
告江俊德訴訟代理人陳奐均律師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陳鴻毅律師被告吳佩珍訴訟代理人黃靖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三)本件原告僅訴請被告返還土地,就地上建物原告稱「房屋是原告自己蓋的,是違建,原告會自行拆除,請求對方遷移即可(按原告聲明未請求遷讓房屋),沒有要請求拆屋
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黃家和律師張茗翔律師被告林宥均陳佳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吳逸彬被告陳泆希訴訟代理人范仲良律師被告楊茂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同訴訟代理人劉又禎律師薛欽峰律師被上訴人官宏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蔡昀靜被告許惠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被上訴人仍無權占用系爭房地,並受有上訴人交付32萬元之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470條、第472條、第767條第1項、第597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及
上訴人王熙瑛胡容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方文献律師被上訴人張駿顥訴訟代理人陳柏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