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⑷、再者,看似依被告主張之遺產分割協議內容原告未分得任何遺產,原告答應如此分割條件有違常情;實則,遺產分割時特定繼承人同意不受分配之狀況所在多有,不能以未受分配就否定遺產分割協議的真正
⑷、再者,看似依被告主張之遺產分割協議內容原告未分得任何遺產,原告答應如此分割條件有違常情;實則,遺產分割時特定繼承人同意不受分配之狀況所在多有,不能以未受分配就否定遺產分割協議的真正
理由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
語,並聲明:⑴兩造就被繼承人a06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次查,本件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為前開不動產,是系爭不動產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總價額即為7,247,134元。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被繼承人姓名、受益憑證公司全稱,分配單位數欄位應明確載明受益憑證數額,內容不得塗改)。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1000股,內容不得塗改)。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莊百承)被告莊淑瓊莊百如莊淑敏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莊淑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93號聲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永鴻代理人沈明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志、陳○○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然被代位人王福聖自應償還原告欠款之時,得以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方式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原告之債務,惟被代位人王福聖迄今仍怠於行使,且其已陷於無資力
則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初,同意且明知內容有被告需移轉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
原先我們和告訴人因為婆婆往生,處理遺產鬧得不愉快,處不好就沒來往,所以沒直接向告訴人確認,我是想找我的東西」等語,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先生和告訴人先生之前為了遺產分割事宜涉訟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又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誤將已拋棄繼承之張振泰亦登記為公同共有人,自有違誤,宜由繼承人持相關證據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始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附此敘明。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受監護宣告人對於被繼承人A04之遺產分割事件,選任A02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4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為未成年子女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A06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害關係,為適當之人選,爰聲請選任關係人黃乾亮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彭秋雄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分配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除曾惠貞外)之印鑑證明文件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