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93年間亦有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駕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93年間亦有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駕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㈣末查被告前因酒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完畢一節,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業據被告賴正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飲用保力達3杯及啤酒1瓶後,竟基於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善化區臺1線310公里處前時,遭管制取締酒駕之員警攔查
對方到底是什麼金融公司,我並無查證,也不清楚,因為急著要取得貸款的錢,不知道轉入我帳戶的錢是什麼錢,我只是想要趕快貸款,把事情解決,我當時也是被逼急,我還有一件酒駕案件
原審未考量緩刑制度立法意旨而就前、後案上揭各情詳為審酌,徒憑政府及報章媒體廣為宣導酒駕不可上路之觀念,受刑人顯難諉為不知,推認受刑人法治觀念有待加強、酒後駕車難
⒊訊問一長串該造對本案之意見、評價、認知或其他者,如:詢問證人「…被告前科累累,酒駕累犯,且無正常收入,其於a年b月c日詐騙原告,其詐騙情形為何?
原依數罪併罰處理之結果,似不足以彰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惡性。外國立法例不乏對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傷行為獨立規範構成要件之情形;如日本、香港、科索沃等。
四、爰審酌酒後駕車犯行所生之重大交通事故屢經媒體廣為報導,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刑事案件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其於前案執行完畢未滿1年,又於飲用酒類後
被告A25曾有多項前科(酒駕、毒品案、妨害自由、恐嚇等)、缺乏悔意和罪惡感、缺乏實際長期目標、易衝動、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無法表達自己的感情等狀況,且缺乏責任感
請審酌被告漠視公眾往來交通安全,魯莽酒駕上路,將公眾往來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視如草芥,且致告訴人陳志豐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非輕之傷勢,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情,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國賓於民國114年8月26日12時8分許,無照(酒駕逕註)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宜蘭縣五結鄉福和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被告因喝酒影響工作,全仰賴原告賺錢維生,被告雖曾斷斷續續戒酒,亦曾承諾不會再犯,然多年來一再打破承諾,更多次酒駕,因酒駕多次遭判刑。
嗣原告於111年間因酒駕入監服刑4月,原告出監返家後,被告即不知所蹤,原告自斯時起未再見過被告,偶經友人告知被告與其他異性交往密切。
為付出一定代價,才能深切知悉酒駕之危害並心生警惕;尤其被告過往曾因酒駕犯行進出刑事程序,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次故態復萌,可見其已經淡化酒駕危害及懲罰
,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告必須為自己
息時間已足所致,該次係伊初犯酒駕且當時車內並無其他違禁品遭查扣,伊已知悉酒駕之危害性。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紀錄,前次110年10月間酒駕經臺南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082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其對於酒駕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紀錄,前次110年11月間酒駕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其對於酒駕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