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7號刑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到期日115年6月14日。
再者,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債務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自應依一般訴訟事件定其管轄法院,且非專屬管轄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8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若未盡合理調查及依憑相當證據,即遽採單方、片面說法,進而認定沒收的範圍與價額,顯然未依職權調查、審認,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一、被告林恭民、洪敬祐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自民國108年12月25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左側第3間鐵皮屋(下稱系爭房屋),並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簽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8
又被告前有通緝紀錄,而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本案為從事詐欺機房一、二線之人員,負責之工作容易即可圖相當之報酬,復佐以被告前於108年間亦有參與詐欺集團機房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於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異議之訴期間得繼續使用房屋,為其排除執行所受之客觀利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