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
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77 年判字第 1084 號
聯合商標之獲准註冊,以其正商標之合法存在為前提要件。倘其正商標撤銷或註冊被評定為無效,或註冊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時,聯合商標即隨之失其依附,無獨立獲准註冊之理。
70 年台上字第 1082 號
李某乃被害人李女唯一因親屬關係有監督權之人,竟將該未滿十六歲之被害人賣與陳婦為娼,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罪名,因係法規競合,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罪。陳婦雖無該身分關係,但與李某共同引誘李女賣淫,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陳某應依較輕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論處。
68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以本人實際知其事實為前提,其主張本人知此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
58 年判字第 108 號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稱「他人商品之製造,係受商標專用權人之監督支配而能保持該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及「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係並存要件。以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雖能保持商標商品之品質相同,商標主管機關是否核准仍有裁量之餘地。申言之,商標主管機關仍應視國家經濟政策,本於行政裁量之權,而為准駁之處分。
53 年台上字第 1080 號
票據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52 年台上字第 1085 號
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
51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權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父或母與其未成年之子女共同繼承時,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既有管理及使用、收益之權,並得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之,不得謂有侵害其子女之繼承權。原審既認定上訴人等之母,係因清理維持上訴人等生活所負之債務而處分遺產,又謂係侵害上訴人等之繼承權,顯屬理由矛盾。
50 年判字第 108 號
修正後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前段所謂商標法第一條至第三條中之修正部分,對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註冊之商標不適用之,係指已註冊之商標,不因該項修正條文之公布而影響其效力。並非謂已註冊之商標,不能對抗修正條文公布後申請註冊之案件。
50 年台非字第 108 號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既規定從一重處斷,則牽連犯之一部經判決確定,其效力即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所犯之他罪名重行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諭知免訴,無再就所犯他罪名論科之餘地。
49 年判字第 108 號
原告申請結匯進口者為價格較高之貨品,而實際進口者為尺寸較小價格較低之貨品,貨品數量相同而報價並不減低,仍為原報高價,自已構成浮報價格之行為。按之當時適用之臺灣省出口及進口貿易商整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貿易商停止結匯案件處理準則第五條各規定,主管機關之被告官署,自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結匯之申請。至於追繳外匯之制裁,查上開辦法及準則,均無明文規定。據被告官署稱,為嚴格執行外匯管理,依據從新原則,適用訴願時之進出口貿易商管理辦法予以追繳云云。查該項辦法係於四十八年六月三日始公告施行,復於四十九年三月十日修正,原告係於四十七年八月間申請結匯,進口貨品,則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即運抵高雄港。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被告官署所為之行政處分,自應依照行為時有效之舊法規,在職權範圍以內,依法裁量,要不能適用行為後公告之新辦法,而溯及既往,從嚴制裁,為不利於行為人之處分。被告官署所為追繳外匯之處分,既於當時法令無據,即難謂為適法。
48 年判字第 108 號
按商標註冊人在註冊以後,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他人之商標而使用之者,商標局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固為舊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惟所謂變換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之圖樣文字色彩等,加以變換,或就該註冊商標本體,加以附記而言。所謂影射,則指就其註冊商標變換或加附記之結果,足以使其與他人之註冊商標相混淆,使人誤認其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者而言。本件原告提出之大新縫紉機行出品之縫紉機,其上所漆印之商標,即係該行之註冊商標,惟於圖樣中間,加有英文HAO 字樣,此項字樣,無論就文字本身或讀音而言,與原告之「霸王號」商標均非類似,顯無使人誤認為同一商標之虞。原告以「HAO 」之拼音與日文「」之音譯相似,並以日文「」與中文『霸王』之意譯相同,自英日中文輾轉為音譯意譯,遂謂該大新縫紉機行該項附加HAO 之商標,係屬影射原告之『霸王號』商標而使用,實已超出商標本身文字讀音審究之範圍。至大新縫紉機行該項縫紉機另於機頭部分釘有銅牌一塊,上有中日文「霸王」字樣,固與原告之註冊商標有所雷同,不無混矇他人之企圖,但尚非於其註冊商標之本體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原告註冊商標。又該項縫紉機之底盤上,雖釘有「東京大阪霸王株式會社特製品」或「保證責任HAO -株式會社」字樣之牌子,不無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之嫌,但亦非就註冊商標本體變換或加附記以影射原告之註冊商標,均不足構成上開撤銷註冊之法定原因。
48 年台上字第 1086 號
土地所有人於所有權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將所有土地出租於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則承租人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即為其權利之存續期間,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
46 年台上字第 108 號
上訴人拾得聯勤兵工研究院學員某之符號領章,侵占入己,另購陸軍制服一套,配合符號穿著冒用,其侵占遺失物與冒用陸軍制服徽章,有方法結果關係,應從一重之冒用陸軍制服徽章論處。
43 年台上字第 1083 號
原告最初求為判決命被告履行債額之一部後,乃求命被告履行其全部,係為數額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無須他造同意。
41 年台上字第 1108 號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增加給付,乃使給付不失其同一性而增加其分量之謂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三四號解釋) 。原審竟判命上訴人將糧款國幣改作穀一千觔給付,自屬違法。
30 年上字第 1108 號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乃和誘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凡成立該條項之罪者,無庸贅引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30 年上字第 108 號
上訴人於民國十八年二月間結夥搶劫故意殺人,依裁判時之法律,固係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搶劫而故意殺人之罪,但其行為既尚在該辦法施行以前,則就裁判前各法律之法定刑互相比較,以中間法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為最有利於行為人,依該辦法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應適用刑法處斷。
29 年上字第 1086 號
上訴人犯幫助殺死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犯罪在舊刑法有效時期,依舊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唯一死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則為死刑、無期徒刑,以法定刑比較,固以新法為有利於行為人,但上訴人並非實施中之直接重要幫助犯,依舊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前段,應按正犯之刑減二分之一,其減輕結果為十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關於幫助犯,僅為得按正犯之刑減輕,而得減係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後之最低度為刑量,故其最高度之刑,仍較舊刑法為重,原審不依有利之舊刑法處斷,竟依刑法論科,自屬錯誤。
29 年上字第 1089 號
上訴人殺人後自投鄉公所請求轉送縣司法處裁判,鄉公所雖非該管官署,但上訴人既係向其請求轉送縣司法處審訊,而實際上亦於縣司法處發覺犯罪前予以解案,仍應發生自首之效力。
29 年渝上字第 108 號
契據於投稅時經公署蓋有公印,不過為完納契稅之表示,該契據並不因此而變為公文書。
28 年滬上字第 108 號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準用第四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8 年上字第 1084 號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為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施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
27 年渝上字第 1084 號
不動產應行登記事項,未登記者,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第三人固有否認權,惟此項否認權得拋棄之,一經拋棄即不得再行否認。本件上訴人,就其對於甲之金錢請求聲請假扣押之某處田業,在實施假扣押之前,已由甲將其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曾經到場分得中費,並曾向被上訴人承租該田業之一部,為原判決合法認定之事實,是甲將該田業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雖未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上訴人之否認權既因承認所有權之移轉而拋棄,即不得再行援用登記之欠缺,以否認之,原判決認該田業為被上訴人所有,不得供上訴人對甲所為假扣押之執行,於法並無違背。
25 年裁字第 108 號
行政訴訟之訴狀不合法定程式而不於限期內補正者亦為違背法定程序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