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訴易字第35號判決
⑵惟被告固有以推人、拉扯及阻擋等方式阻擾原告將家具等物品移回車庫,但原告既未受傷,且無身體自由遭受限制之情形,原告自無何權利受損。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330號判決
選遴聘,並於108年沿用續聘,依來文說明二、三,自108年度起語推人員進用契約改與本所簽訂,有關契約內容為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之規定…惟語推人員非本所所遴選,至今亦未明訂語推人員的年度考核機制及本所所占之考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二號判決
,我認為甲○○有推人,而甲○○打人部分我是沒看到,但是我可以確定是甲○○有推人,這推人的部分我自己的推斷」,然本院前審未以另證人林夆津「我有看到他(甲○○)把手舉起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9號判決
,有導致被推人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受傷之可能等事實,已有所預見,仍進而以雙手猛力推往告訴人之雙肩,致使告訴人因重心不穩而往後仰倒,造成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紅腫及腦震盪等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
查被告自承推人當時很生氣(見本院卷第68頁正面),衡情一般人衝動推人時,甚難控制推人之力道;且被害人係37年間出生,案發時已66歲,被告與趙丁貴多年鄰居,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45號判決
,原告鄒豐懋緊接著亦大聲呼喊推人、要打人、救命等語,之後在場人與原告鄒豐懋持續發生嚴重口角爭執,期間原告鄒豐懋一直呼喊誹謗、要報警等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判決
,於事發當時亦可見告訴人之後方有工作臺,應可預見其推人行為可能使告訴人撞及工作臺因而受傷,卻容認其發生,足認該傷害結果之發生不違反其本意,其具傷害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7號判決
㈣又依前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是非常用力的出手推告訴人,衡諸經驗法則,行為人若用力推人,極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傷,此均為一般理性之人所知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五號判決
,亦同時有趨前之動作,業見前述,告訴人乙○○指稱被告有推人之動作,固無法獲得錄影帶影像之證實,惟亦可見其指稱:遭人手推後,即為被告等人共同毆打之情節,並非虛構,確屬實情。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51號判決
上訴人遭逢本件車禍時,其正推著手推人力慢車,未裝置反光標誌在機車優先道上行走,而遭被上訴人騎乘機車從後方撞上,上訴人手推人力慢車上之裝載物品散落一地等情,有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7號判決
女警:「不可以推人家」被告:「我怎樣推人家?我有什麼錯?你有證據嗎?」女警:「剛剛大家都看到了」。被告:「是嗎?看到什麼?你們警察要秉公!沒有秉公處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