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
將數人共有之土地,透過共有人間的協議或法院的確定判決變更其共有型態(例如:將一筆共有土地分割為數筆,分配給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或將一筆共有土地分割為數筆,由部分共有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其餘共有人受金錢補償)的方法。
間接毀損
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係指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本罪犯行在外觀上類似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自己犯意的間接正犯,故學理上稱為間接毀損罪。
裁量處分
行政處分的一種類型,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就法律效果的選擇,享有一定範圍的自由。行政機關可依個案情形作成適合個案的具體決定;也可以對事實類似的事件,訂定裁量性的規則,以統一裁量的行使,避免歧異及減清行政機關之負擔。
並聲明
請求法院判決
請願權
所謂請願權,乃指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本身權益之維護,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陳述其意見或願望,請求此等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憲法第16條、請願法第2條規定參照)。不過請願權的行使並非漫無限制,依照請願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人民請願之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同時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亦不得請願。
納稅者權利保護
憲法保護人民各種權利,如保障生存權、平等權及財產權,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明文規定,這部法律是為了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乃
是、於是
消費寄託契約
指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民法第602條第1項)。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為了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或其他費用的票據權利),必須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曾經向發票人提示未獲付款(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24條、第144條)。但拒絕證書之作成必須符合一定程序及內容的要求(同法第106條至第113條),故實務上如果票據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執票人只要提示票據未獲付款,就可以追索權,不須另外提出拒絕證書證明已經遵期提示。
地價稅
土地稅的一種,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採累進稅率(土地稅法第1條、第15條、第16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