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喚人
被法院通知應該到法庭的人。
智識程度
指人的智慧才識之程度,此程度通常受人的學經歷所影響。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是刑法所規定法官決定量刑時應予考慮的因素之一。
裁定駁回
裁定多為針對程序上的問題進行處理,裁定駁回則為法院或法官認為聲請的內容不適當或沒有理由時,駁回其請求的決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在監護宣告事件中,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責任,有賠償的問題,所以法律要求監護人要製作一份財產清冊呈報到法院存查。為了防止監護人監守自盜或是輕率浮濫,法院會再指定一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來監督監護人如實製作財產清冊,監護人必須得到這個人會同檢查核對無誤,才能將財產清冊呈報到法院,完成法定程序。
公證遺囑
民法規定五種遺囑方式中的一種。原則上,要在公證人面前親自用嘴巴說出遺囑的內容,還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大家都要簽名才算數。遺囑的方式,法律有嚴格的規定,一定要全部符合,遺囑才有法律的效力,不可以草率,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採取形式審查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審查時不會進行是否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實體要件的判斷,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會直接核給專利。因此,任何人想知道該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的依據。
揆諸
由~(部分)觀之、由~(部分)可見,例如:揆諸被告所駕二十年國產1600cc車輛,在高速公路不可能有超速200公里的情形。
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雖對事實正確認知,但對法規範認知有所錯誤的情形,包括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完全無所認識,或以為無效,或基於不正確的解釋而對適用範圍產生誤解,因而認為其所為合法。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因欠缺作為罪責要素之一的不法意識,不成立犯罪;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僅構成減輕罪責事由,視個案情形酌減刑度。
罪疑唯輕
解釋一: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總體評價之後,如果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 例如:甲、乙兩人不約而同地,同時開槍射擊丙,只有一槍擊中丙之頭部,但無法確定是誰擊中丙,因為無法證明致命的一擊是甲還是乙所致,依照罪疑唯輕的原則,甲乙都應該只成立殺人未遂罪 。 解釋二:又可稱為「罪疑惟輕原則」、「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或「罪疑惟有利被告」原則,就是說檢察官已經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但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之存在還有合理懷疑的餘地時,應該認定無罪,不能對之處罰。例如:放在門口的舊紙箱,為拾荒老人所拿,而該舊紙箱看起來極為破舊,法院無法認為仍能使用時,而較有可能是廢棄物時,應為無罪認定。或者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嚴重犯罪,只能證明被告較輕微犯罪,則應該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例如:被告手持刀柄進入超商,喝令店員拿出錢財,店員對於被告的行為到底能否抗拒,如法官認為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木刀,所以只能認定為恐嚇取財罪,而非不能抗拒的強盜罪。
怠金
對於應作為卻不作為的人,或對於不應作為卻作為的人,所作成的金錢上處罰。例如,行政執行法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得處以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