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
已經
占有請求權
占有人為維持占有的原狀,對於妨害其占有狀態者,請求返還、除去或防止妨害的權利(民法第962條)。例如:承租人是租賃物的直接占有人,除非其違反租賃契約,出租人不得妨害承租人使用租賃物,否則承租人可對出租人主張占有請求權。
強制調解
調解是訴訟以外的一種紛爭解決方法。在某些事件類型,因為當事人訴訟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可能大於其勝訴所能獲得的利益,或者為了維持當事人間和諧關係等考量,法律明文規定在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稱之為強制調解。此類事件,如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如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調解,稱之為任意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4條)。
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就是指行為人原本想要針對的人、事、物因為陰錯陽差而變成不同的對象。例如甲誤認乙為丙而殺之。
請求裁判
請求法院判決或裁定的意思。
付之厥如
沒有、無
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所稱的「特別」是指「犯罪人」或「受刑人」而言。本理論希望一方面透過「社會隔離」改善或減低犯罪人的再犯欲望,另外透過教育的實施、課程或活動的安排,期望受刑人改邪歸正,甚至有能力返回社會,自立自足。例如,犯罪人受到刑罰制裁時,與社會產生隔離的期間,透過自我反省、達到改邪歸正,並且透過成人監獄或少年矯正設施安排的相關課程與活動,讓犯罪人學習其他領域的知識技能,探索個人潛能,期望習得一技之長,有朝一日再重新回歸且適應社會,自我負責。
告訴乃論之罪
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就該項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當然也就無後續法院的審理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再提出告訴。例如傷害罪即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不向警局或檢察署申告,國家不能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介入起訴、審判。
合併起訴
不同的數個案件,如果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的相牽連關係(例如,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等),檢察官將這些案件合在一起起訴,讓法院一起審判,這樣的起訴方式稱為合併起訴。
罰鍰
人民的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要件,而被處以的金錢上處罰。 例如: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裁決處「罰鍰」新臺幣900元,該900元即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