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503501650 號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律字第 11503500850 號
私益信託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益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但須可得確定,此涉及信託契約具體個案之解釋與事實認定,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083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涉及動物病歷資訊、動物疾病名之部分,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至於公布上開資訊如另涉及飼主之個人資料,需視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2435 號
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然因其與指紋同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同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直接強制
1. 行政執行的一種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則為間接強制,前者主要重點在於物理力量的實施,後者則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由於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例如: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刻正
現在正在進行某事。
變更起訴法條
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而為科刑判決之意。例如甲男強制猥褻乙女,檢察官依強姦罪起訴,起訴後法官認為應是強制猥褻,故變更檢察官所引強姦罪之法條,為強制猥褻的法條。
聚眾賭博罪
聚眾賭博罪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已生重大破綻
已經嚴重破裂
公證費用
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所須支付之代價。
陳述意見書
用以對事件表示事實及法律上看法之書面。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此時,相對人即得依法提出陳述意見書,表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相關意見。
緊急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緊急命令是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例如總統為因應國家發生921大地震的處置急需,而於88年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因緊急命令是對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憲法原則,所定的特別例外,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意旨,應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只可以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果認為部分內容不當,但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的整體應變措施並無影響而有必要時,得為部分追認。
現有巷道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3款、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現有巷道」係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即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私經濟行政
行政的一種分類方式。私經濟行政也可稱為國庫行政,指國家不是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原則上受私法規範,但國家仍不能逸脫憲法上應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