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親聲
家事事件案號的一種。代表本案是家事事件中,關於親子關係的非訟事件。
舉重以明輕
法律是以百變多端的社會事實為規範對象,總有不能充分事先規定的地方。法律條文適用於具體事實時,常因此產生疑義,而必須透過法律解釋方法,來確定法律的規範範圍及意旨,以決定法律如何適用於具體事實。所謂「舉重以明輕」,或者「舉輕以明重」,都屬於法律解釋方法中的「當然解釋」,藉以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依邏輯、立法目的等道理,推論出法律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於該具體事實的結論。例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換句話說,立法者藉由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的這條規定,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 3款迴避規定的適用。這是因為考量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之特殊性,包括智慧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關於同一智慧財產權所生之各種訴訟,由相同之法官辦理,有助於避免裁判之歧異,以維繫法院裁判見解之一致性,提升人民對於法院裁判之信賴,有其基於憲法法治國法安定性之重要考量。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雖然只規定法官,而沒有就技術審查官,然而,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職責更重於單純立於輔佐地位的技術審查官。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之法官既依此一法律規定,都可以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了,則職責僅在輔助法官之技術審查官,當然也不必迴避(本院釋字第761號解釋參照)。至於舉輕以明重,道理也相同。比如,路口的交通標誌僅「禁止左轉」,則既然「左轉」都被禁止了,「迴轉」更應被禁止,就是運用了「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
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
權力分立
國家的權力應該分散,彼此制衡,以保障人民權利。典型的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身分犯
犯罪之成立與否和犯人之身分原則上並無關係,但刑法中有某些犯罪將犯人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規定為其構成要件或為刑罰加減或免除之事由,此種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或刑罰加減或免除事由之犯罪態樣,即為身分犯,反之則為普通犯。身分犯又可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純正身分犯係指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為該犯罪之主體,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收賂罪,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始能成立,故普通人縱使接受賄賂,亦不成立此罪。不純正身分犯係指某種犯罪,雖然任何人均可能實施,但對於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之犯罪,另規定加重或減輕其刑,例如普通人亦可實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傷害罪,惟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罪者,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罪責原則
罪責原則係以人類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之能力為基礎,故刑法唯有對於具備決定自由的行為人,加以刑罰之制裁與責難,才有刑法上的意義,即唯有確認行為人在刑法上可責難,而具有罪責之時,始足以引致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而得對於行為人科處刑罰。
特留分
簡單地說,「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 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一個「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遺產。特留分要自己請求,如果不請求就沒有了。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自己實質上並沒有遷徙的意思,卻單純為在某地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就遷移戶籍,讓自己在該地取得投票權,依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以收買自己支持者遷移戶籍等不正當方法,意圖擾亂選舉的公正性。
通常保護令
請參考「民事保護令」的解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結夥搶奪罪
三人以上在現場共同實施搶奪罪,稱為結夥搶奪罪,依刑法第326條第1項應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