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80416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該著作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一…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4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24 條第 4 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對於公司之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而所謂「於執行必要範圍內」,應衡量其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對執行程序進行之影響是否消失而定(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 9 月修訂版第 270 頁參照)。又所稱公司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項、第 2 項為認定,係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原則上即為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惟如於具體事件經實際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為義務人公司管理事務或執行業務之人,而依相關事證所審認之實際負責人,其對義務人公司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實質影響力,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俾符該款規定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及法務部 105 年 5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503504510 號函釋意旨參照)。查異議人為義務人(公司)之前任負責人,據現任登記負責人戊○○至行政執行分署之陳述與所提出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載明渠同意為異議人成為義務人之暫代負責人等情。行政執行分署乃通知異議人到場說明,經訊問及調查後,認異議人於義務人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戊○○後,應仍為義務人之實際負責人,又異議人擔任負責人期間,依法有管收事由,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管收,嗣因管收期間屆滿予以釋放。行政執行分署再以執行命令載明異議人為義務人之前負責人暨實際負責人,定期日通知異議人到場清償義務人之欠稅,並據實陳報其財產狀況,如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依法得對異議人限制出境等語,依前揭規定、最高法院裁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尚無不合。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2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參照)。次按,執行機關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義務人之責任財產,固應調查認定,惟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執行機關應依該財產之形式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至該財產所有權之誰屬,係屬實體上問題,非執行機關所得審認(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參照)。又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2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第 3 項)。」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扣押之存款新臺幣(下同)43 萬 4,554 元(下稱系爭存款)就形式觀之,為異議人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款而屬異議人之責任財產,行政執行分署自外觀上尚無從辨識其來源。雖異議人主張系爭存款實係他人逕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並拜託異議人轉匯給第三人云云,經核係對系爭存款所有權之歸屬有所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所得逕行審認,亦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尚有未合。次查,異議人現居臺北市,以 108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1 萬 6,580 元之 1.2 倍計算,異議人生活所必需數額為 1 萬 9,896 元。行政執行分署雖扣押異議人之系爭存款,惟據異議人自承其按月另有退休金 3 萬 9,000 元匯入系爭帳戶內,已逾前揭生活所必需數額,且異議人有多筆投資,並擔任董事、監察人及商號之負責人等職,足證其尚有資力,並有謀生能力甚明,異議人亦未釋明究有何難以維持生活之具體事證。是以,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異議人之存款債權,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自無不合。至有關異議人請求改扣押其退休金或允許分期繳納乙節,宜另洽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併予敘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51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 電子郵件1080415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
- 電子郵件1080415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所詢於街頭藝人「認證審查」考試中,以網路連結Youtube播放音樂伴奏一節,據了解,街頭藝人之認證審查考試係報名者在主辦單位指定的戶外場所進行現場展演,以模擬街頭展演實況之方式,由審查委員就報名者的展演之技能、與觀眾的互動等進行審查評分…
- 電子郵件1080415c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有關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如所詢第91條第1項、…
- 院臺綜字第 1080171771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中長程個案計畫書及招標規範係為辦理核能安全政策(計畫)及政府採購相關業務,且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而製作之文書,屬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其他公文
- 法制字第 108025064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55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定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惟倘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反對公開時,即可不予公開,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另財團法人倘有「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之運作」情形,則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亦得不予公開
- 法律字第 1080350549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該等事由所生物權變動,或有法律可據,或有國家機關公權力介入,該國家機關公權力介入後均有對外公告程序,其變動業已發生,存在狀態亦甚明確,已無違物權公示要求,且登記遲速較無礙交易安全,故不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而於法律所規定事由發生時,即生物權變動效力。惟對於此等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之原因事實存在,須負舉證責任
- 法律字第 108035047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股票型基金應非於上述規定所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範圍內
- 電子郵件1080410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所詢繪本插圖之試閱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若將該圖片截圖後上傳於社群網路供公眾觀看,涉及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本法第3條…
- 電子郵件1080410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YouTube上之音源,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聲音部分)。將YouTube音源下載製作成專輯,會涉及「重製」上述著作之行為,雖然著…
- 法制字第 108025064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事宜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064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之意見
- 檔應字第 1080001791 號司法院司法院
陳情釋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之提供方式相關疑義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773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供法院使用
- 法檢字第 108005468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律師陪同當事人至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僅須加入該調查組管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調查組執行律師職務
- 法律字第 108035051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48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可責性無關
- 法律字第 108035054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 法律字第 108035053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人工生殖法第 19、21 條規定參照,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時,其生殖細胞該如何處理,人工生殖法已定有明文,尚無民法繼承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8035051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類此就特定標的物繼承,係基於法律規定而受身分資格限制,似無剝奪其繼承權之意,故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如已具備該身分要件,似得准其辦理繼承登記
- 法律字第 108035009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執行財團法人法所生疑義」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9662 號司法院司法院
說明法院認受保護處分少年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時,應注意之事項
- 院臺法字第 1080085454 號司法院司法院
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 9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 交通部 108.04.08. 交路(一)字第1088200179號函函釋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88200179號函
配合政府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所涉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95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關於司法院 108 年度支援法院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之申請及結報說明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8704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107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一覽表」,以供法院遴選機構時參考使用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