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法律字第 10816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委託代耕」、「委託經營」,其委託人之資格,依該條例第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須以家庭農場為限。所謂「家庭農場」,依上開條文第四款規定,係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產銷之農場。本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農場,係屬該會為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墾生產事業,並輔導其自給自足而設置之附屬事業機構之一,本質上與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該條例所謂家庭農場似有不同,又該條例規定關於「委託代耕」、「委託經營」之立法意旨,似另有以此二種方式經營農業之權義關係,如該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等。故本件似屬國營事業機構內部之經營管理問題,與該條例「委託代耕」、「委託經營」有關權義關係尚有不同,就此部分,適用上似與該條例之規定無涉。
- (75)法律字第 7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得否仍約定從母姓或改姓母姓疑義
- (75)秘台廳(一)字第 01089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另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此項塗銷登記,即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所指之意思表示
- (74)法律字第 10846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一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號,關於土地增值稅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原則之解釋,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大法官會議所為之統一解釋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則稅捐機關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號解釋公布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稅徵收之土地移轉案件,依第一八八號解釋及一般法理,自不得溯及適用該解釋。 二 惟查本件癥結所在,似在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號解釋生效前,該稅捐之徵收是否已完成,亦即來函所稱之「課稅確定」是否即為稅捐徵收已完成之認定問題。按「課稅確定」係指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各款情形,但其是否可認為係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所稱「發生效力」與否之時的基準,則不無疑義。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號解釋,既係對土地增值稅內涵及納稅義務所作之解釋,則如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八號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似宜視納稅義務是否已履行為斷,與所謂「課稅確定」,係行政機關單方行政行為之確定,容有不同之處。
- (74)法律字第 10836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一 按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清算中其法人之人格存續,除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之職務改由清算人擔任外,股東會仍為法人之意思機關,得行使原來之職權,惟其職權之行使,僅在清算目的範圍內始得為之。本件日據時期解散之株式會社,在清算中,雖得召開臨時株主總會 (即臨時股東會) ,惟其程序、出席人數決議等是否合法?依來函所附資料,不易研判,其決議之效力似有待確認。二 日據時期株式會社解散後,依當時日本商法第四三○條、第一二四條規定,應經清算,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與剩餘財產之分派。又依同法第二五條規定,剩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與各股東。本件臨時股東會決將會社所有土地無償讓與第三人 (社長之繼承人) 而非分派與各股東,此種決議是否屬股東清算目的範圍內之職權,似有待商榷。
- (71)法監字第 10836 號司法院司法院
假釋受刑人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經法院更定其刑,現假釋期間已屆滿,因累犯加重之刑,應否再命其回間繼續執行
- (71)法律字第 10823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除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核准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故如於編為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自土地准予設定地上權登記,實無異在上述土地上保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農地,均非耕作使用之性質,顯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相違,來函所列意見,似以甲說為當。
- (71)法律字第 10821 號司法院司法院
兩願離婚為身分行為,應由當事人本於自己意思為之,故以當事人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必以有行為能力為要件。本件邱○菊雖犯有精神分裂症,但如其於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尚有意思能力,該協議離婚即為有效。
- (66)台函民字第 10872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法人,僅有捐助人,而無如公司之有發起人或股東,當不致有所謂公司轉投資之問題。
- 函參字第 10813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本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宣告之刑而言
- (64)台函民字第 10855 號司法院司法院
查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民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中○基督教大安便以利會教徒代表邵○飛,如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之聲社中○基督教便以利教會董事長夏○光,有擅自處分該法人財產情事,可依上開規定謀求救濟,主管機關似不能以雙方糾紛未解決為由,拒絕處理該法人聲請改聘董事等變更案件。
- (63)台函刑字第 108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少年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宣告緩刑,並依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在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交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如觀護人於該少年緩刑期內發現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應撤銷緩刑之原因時,應通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視其年齡已否滿十八歲分別聲請該法院刑事庭或少年法庭撤銷之。
- (63)台函刑字第 01087 號司法院司法院
釋復受刑人於判處罰金確定後死亡,得囑託民事執行其遺產,並由執行機關依法通知稽徵機關併就遺產稅移送執行: 一 查罰金裁判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受刑人判處罰金確定後死亡,依同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就受刑人遺產執行時,在執行方法上牽涉較多,應認為有囑託民事執行之必要。 二 民事執行處於受囑託執行後,應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依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移送送法院強制執行之移送書時,民事執行處即應依強制執行法有關參與分配之規定辦理,當不發生代位繳納遺產稅之問題。 三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三項既定得對遺產執行,檢察官於囑託執行時即應以遺產為對象 (參考破產法第五十九條得對遺產宣告破產之立法意旨) 。 四 檢察官囑託民事執行處執行,適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自亦得準用「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及登記聯繫辦法」 (六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公佈) 有關規定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或由參與分配之稽徵機關代位辦理繼承登記。
- (62)台函民字第 05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院受理清償提存事件,清償人提存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債權人逾十年未領取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應屬於國庫,法院提存所自應將原物解繳國庫。
- (61)台令刑(四)字第 04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一 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定有明文,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案件,第二審法院如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則必須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原判決如何具有前開法條但書之情形。又第一審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如諭知較輕於原審判決之刑,亦應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因何種原因或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結果。原審判決有嫌過重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處較重較輕之刑,而不說明原判決處刑不當之原因,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上訴第三審,自應亦以撤銷。 二 次查減刑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而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又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是則上訴法院如僅因原審判決未適用減刑條例減刑,並未以該判決量刑有何不當,予以撤銷改判,則於其依減刑條例就被告犯罪之法定本刑減輕後,對於被告刑罰之量處,自應為原審判決所科刑期二分之一。如依減刑條例就被告犯罪之法定本刑減輕後,量處刑期較原審判決所科二分之一為重為輕時,即應說明原審判決量刑不當之原因。 三 本件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第二審法院僅因該判決未適用減刑條例減刑,予以撤銷,既未說明該判決另有量刑不當之情形,乃其予撤銷,並依減刑條例規定就法定本刑減輕後,竟未按原判決所科刑期二分之一,即一個半月量處,而諭知有期徒刑二月,揆諸前開一、二兩節說明,顯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因此予以撤銷改判, (並非因原判決先就法定本刑減輕再予量處,而予撤銷) ,自無不合,所謂仍應視為正確,尚難准許。
- 函民決字第 10807 號司法院司法院
否認子女之訴,如夫為禁治產人,則應由其監護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代理受監護人提起之,如夫於否認權期間內未提起者,則由利害關係人或夫之三等親內血親提起之
- 59 台會議字第 1084 號司法院司法院
對於是否准因案停職之公務員辭職,對懲戒各處分之實益無損,況且服公職為人民權利之一,權利則由人民得自由放棄,除經挽留取消辭意者外,似難以懲戒處分未決定或刑事繫屬中為不准辭職之藉詞而侵害其放棄權利之自由
- 台財稅民字第 10877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務案件,在移送法院裁定前,應先由稅捐稽徵機關詳為查明受處分人之姓名、住址
- (56)台函刑(二)字第 1082 號司法院司法院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 (編者註:有關夫妻之核示,配合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規定,修改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函釋財政部
(編者註:有關夫妻之核示,配合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規定,修改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