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95 號司法院司法院
公、認證書與證明文書及其他附屬文件如何證明其為連續
- (86)法律字第 10891 號司法院司法院
事○國際集團未經登記,擅自展示廣告行銷大陸房地產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意見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8號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8號
關於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會員轉播大院會議實況之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衛星電視頻道經營者聯誼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85)隆 聯二字0六一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著作權法第…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9號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9號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函。 二、按台端前函稱台端所著「中華民族戰爭思想史」一書,尚未出版,文 稿如何公證及文稿龐大如何送審乙節,查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 十五條規定有著作權登記制度,…
- 台財稅字第 851108564 號司法院司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
- (85)法檢決字第 10849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應注意參考八十一年三月三日本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研商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有關協調事項會議結論
- (84)法檢字第 21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過量藥物進口,其處罰認定疑義一案
- (84)法律決字第 12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遺失物拾得人之義務與權利疑義
-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59 號司法院司法院
關於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糾紛,經地政機關依法調處,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於法定期限內以「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訴請司法機關審理疑義一案
- 台(83)內著字第8310868號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83)內著字第8310868號
貴署函詢以「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申請著作權時,他人以該攝影或美術著作製成實體(立體),是否有侵害前述著作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中檢輝仁字第二七九八九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 (83)法律決字第 10834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按民法第 119 條規定,於未有特別規定或訂定時,始適用民法總則編第 5 章期日及期間規定
- (83)法律決字第 1082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切結書記載之內容,通常是契約的從屬事項,惟亦不妨就獨立事項作為切結書;至其性質,應依其內容而定,或為保證契約,或為債務承擔契約,均具有法律效力 (謝長近,契約實務全書第十五頁) ,合先敘明。復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政府對公產有一定價額之情形可得而定者,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視為定有價金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依來函所附資料觀之,事實及法律關係似有多點仍待澄清,例如承租人立之切結書性質為何?民國六十年間嘉義市公所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繳清保證金並書立切結書同意嘉義市公所於取得土地產權出售時,參加標購,願以保證鐱抵充價款,則其間是否已成立買賣契約?抑或僅屬預約或保證契約而已?即令買賣契約成立,則是否屬賀「嘉義市公所完原處分後,查估底價呈報縣府核准報請審計處等後……出售」為停止條件之買賣契約?又民國六十八年間嘉義市公所於經市民代表會同意並經嘉義縣政府核准依法辦理土地出售時通知各承租人承購,各承租人拒不承購,買賣契約是否因承租人未依限繳納價金而有法定解約或約定解除之原因?其契約是否業已解除?又承租人未依限繳納價金是否為其契約失效之原因?另嘉議市政府七十四年間再通知承租人承購,而承租人仍拒不承購,嘉義市政府依據切結書約定逕行終止租約,改收基地使用補償金時,有無沒收保證金?如未沒收保證金,該保證金是否仍發生切結書約定之效力?等等疑義,宜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依法認定之 (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法 79 律字第一六○八七號函參照) ,而於確定應返還保證金或應以保證金作為抵充買賣市有土地價金之一部後,再論應否參酌情事變更原則前依公告現值成長倍數換算幣值或參酌歷年來幣值及物價指數與土地價格之變動等因素,決定一合理之數以抵充出售價款之問題,似較妥適。
- (83)法律字第 10826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家長。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四、伯父或叔父。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為監護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又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成年人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監護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本件未成年人梁○菁、梁○菁及梁○興三人之監護人,據來函所述事實,依首開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規定,原應為其外祖母,惟其外祖母以年邁行動不便為由,拋棄監護權,其辭任監護人職務,如有正當理由,而參酌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法八十三律決字第五五七二號函釋意旨,劉梁○妹非梁某等之「家長」,梁某等復無伯父或叔父,是其監護人應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充任,如無親屬會議選定之人時,則得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至於梁○菁等之外祖母辭任監護人職務是否有「正當理由」,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九月一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三四七號函釋意旨,應由主管機關就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公平裁量。而其辭退職務,依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四十二參字第五六一○號函釋似應向親屬會議為之。
- (83)法律字第 10825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 (海埔新生地、港灣新生地、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及其他未登記土地)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呈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行政院針對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而申請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案件之審查及核定程序,曾於民國六十年間訂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予以規範。上開規定如何適用,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以台財產一字第八三○○五五一六號函說明四表示意見略謂:「......地方政府擬取得產權之未登記土地無論屬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任何一款規定性質,均應以其與地方政府投資興闢之工程有因果關係,即該項未登記土地必須因投資興闢工程而新生或廢置,始符合同條文第三項規定之要件......」在案。本件台北市政府為興建工程,擬取得該等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 (外) 之未登記土地所有權乙案,經財政部實地勘查結果,以該等土地係興建公共設施必須使用之土地或仍為道路、水溝從來之使用,並非屬因投資開發而產生之河川新生浮覆地或廢置之舊道路及溝渠土地,不符上開施行細則及處理原則規定可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且目前除台北市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依上述法令規定申請取得未登記之舊水道河川浮覆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尚無爭議。惟台北市政府則認為上開興建公園、停車場、垃圾掩埋場及拓寬道路等工程係該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且依規定之程序報核,又於工程完工後該等未登記土地已不作道路或溝渠使用,應符合上開處理原則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由該市取得所有權 (財政部上揭函參照) 。綜上所述,本件法規之規定明確,似無適用疑義,純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權責機關依上揭法規,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 (82)陸經字第 82108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本案因相關許可辦法尚未發布施行,故無法據以申請辦理,唯內政部現正研擬「臺灣地區人民團體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成員任職或聯合締盟許可辦法」草案,所詢事項將留供參考。
- (82)法律字第 10872 號司法院司法院
私有土地未經徵收即開闢為街道,又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闢為計時收費停車場,土地所有人據此申請返還停車收費之不當得利
- (82)法律字第 10845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適用
- 台(82)內著字第8210852號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82)內著字第8210852號
台端所詢引述許多報紙、雜誌等報導性的資料,做為組成另一份雜誌時,是否有侵權違法行為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二年四月廿八日新四信字第二○四一六四號書函轉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申請書辦理。二、茲就來函所述問題分別說明…
- (81)法律字第 108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關於財團法人擬變更其名稱之類此案件,本部前曾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以法 (七七) 律決字第二○一九三號函函復 貴部 (教育部) 略以:「按名稱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之一。又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分別有明文。所稱財團法人擬變更其名稱一節,請依上揭規定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至於其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可否准許,應由受理之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有關法規就該事件具體情事定之。」
- (80)法律字第 10821 號司法院司法院
國家賠償給付之金額可否扣除公務員保險金疑義
- (79)秘台廳一字第 01084 號司法院司法院
對因認可收養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未為送達時,其抗告期間,應自知悉該裁定時起算
- (78)法人字第 1086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人員值勤費有關規定
- (78)法檢字第 10809 號司法院司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指揮執行高某因公共危險及結夥搶劫等罪發生疑義一案,核復貴處部研討意見,核無不合,惟貴處研討意見中「本件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實際既已執行完畢」一段,應修正為「本件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實際既已開始執行」。 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函: 主 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高某公共危險及結夥搶劫等案所處刑罰發生法律疑義一案,謹報請核示。 說 明: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南檢勤甲字第八三七六號函辦理,原函陳報行執刑罰之法律疑義及研討意見如下:經本處審查以行刑權時效之進行,既以不行使為法定原因 (參見最高法院二七年抗字第四九號判例) ,本件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實際上既已執行完畢,即無不行使之法定原因,應無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之問題,本問題似應就公共危險罪及搶劫罪之刑期辦理減刑,並合併定執行刑,再扣除已執行之六個月後就剩餘刑期執行之。
-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86 號司法院司法院
職工福利委員會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應符合民法等有關法規之規定
-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83 號司法院司法院
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其婚絪成立要件,除結婚方式 (形式要件) 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外,實質要件尚需分別符合雙方當事人本國法之規定
- (77)法參字第 20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條約具有國內法上之效力,依憲法及若干立法例判定,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宜以條約優先適用
- 76 台會議字第 1089 號司法院司法院
公務員於停職中,復因另案受記過二次懲戒處分,應即執行,不須於停職案件終結獲准復職後再予執行
- (76)院台廳一字第 01089 號司法院司法院
抵押權設定雙方當事人戶籍地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時,自可向任一當事人戶籍地所屬管轄法院請求公證
- (75)法律字第 1310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所謂「概括承受」係指債權債務 (資產及負債) 一併移轉於他人者而言,其中有關債權部分,依其性質係屬債權之移轉,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本件臺灣省○○○○概括受台北市第○信用合作社資產及負債,其中有關債權部分,既屬債權之移轉,依前開規定,就該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擔保,自應隨同移轉於臺灣省○○○○。
- (75)法律字第 10829 號司法院司法院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廢止之。」本件「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係依「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訂定,因該條例業經廢止,依該條例訂定之臺灣省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如該細則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似應予以廢止。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