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追
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告訴(公訴、自訴)、追究其刑事犯罪責任。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未經明文規定於構成要件中之各種構成要件要素,但因學說或實務見解所形成,此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開放性構成要件,以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居多。例如,詐欺罪中,行為人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能成立,「陷於錯誤」於法律中雖無明文,但仍屬詐欺罪之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假釋撤銷
指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經撤銷假釋,應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例如:一、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二、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
本件
就是「這一件」,通常和「本案」同義。但如果是「本件文書」,即從其字面的意思。
法官心證
法官綜合證據調查及全辯論意旨,最後認定的結果。
渠
他、他們、其
罪刑相當原則
係指國家所施加的刑罰需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
恐嚇取財得利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失其附麗
與「失所附麗」的意思相同,都是民事裁判書中常見的用語。意思是指失去所依附的理由和立場,也就是「沒有依據」的意思。
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以陽光象徵公開、透明,指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公開化、透明化,防制公務人員貪瀆及利益輸送之相關法案,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20 號
各矯正機關審查申請返家探視檢附之死亡證明書,自即日起請依說明所示辦理。又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第 1 款所稱死者之死亡證明書,包含醫療機構掣給之死亡證明書及檢察機關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法律字第 11403506960 號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法律字第 11403506020 號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