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時,所制定適用於各類處罰事件之共通規定的法律,目的是讓行政罰的解釋與適用有一定的規定可以遵循。
分配請求權
請求分配財產的權利。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公司股東的股利(盈餘)分配(分派)請求權等。
併案審理
指案件已經起訴,因檢察官起訴後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函請法院併案審理。當法院認為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的內容,與本案不屬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或本案不成立犯罪時,就必須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不能審判併辦事實。
就地訊問
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證人,或法院於審判中訊問證人,原則上應該在檢察署或法院進行,不過,因應被告或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例如,被告或證人病重臥床,可以到被告或證人的所在地進行訊問,稱之就地訊問。
實行共同正犯
有些犯罪人,是從頭開始就一起謀劃犯罪,然後進行分工,而後又分頭進行,此時對犯罪責任應該共同承擔,就像合夥做生意一樣,這是合乎社會常識的。例如甲和乙事先計畫好一起去殺丙,由甲負責抓住丙,由乙以刀刺入丙的心臟,導致丙死亡。此時甲雖然沒有直接為殺丙的行為,但因為甲與乙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所以甲與乙成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主文
法院裁判的結論,就是「主文」。會寫在裁判書「事實及理由」或「理由」欄的前面,是一個獨立的欄位。
稽其所為
考核他的行為。
因果歷程錯誤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犯罪結果發生的想像,與客觀上所發生的歷程不一致的情況。也就是,客觀上發生之結果並未依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之過程出現之情形。例如甲開槍殺乙,以為乙已經死亡而將乙丟入溪中毀滅證據,但事實上乙尚未因中槍而死亡,而係被甲丟入溪中而溺斃。此種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事實與客觀上現實發生之事實不一致,即係因果歷程錯誤,但結果甲仍係犯殺人罪並無不同者。
摻假
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如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等),而製造、販賣等行為,不論是否已實際上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攙偽或假冒」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因為本案的紛爭要終局解決,可能會拖很久,這段期間有些事情還是有先行初步處理的必要。比方說父母爭奪小孩親權,小孩在這段時間還是需要生活費,在這種情形下,就可以聲請法院做一個暫時處分,要求父(或母)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要按期給付一定的扶養費用。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118 號
放寬候補法官自候補第 2 年起,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詐欺犯罪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之案件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法律字第 11503500460 號
有關不動產自益信託契約已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契約終止,則委託人死亡時,得否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疑義,此因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及信託登記實務,須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4300 號
因應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新增「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由外界送入,提示收容人申請外界送入藥品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6090 號
有關處理公司登記案件涉及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問題;及公司法第 30 條第 4 款規定之「受破產之宣告」,是否包括外國法院依外國法所為之破產宣告等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法律字第 11403515060 號
財團法人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其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將使其財務處於不穩定狀態,進而影響其正常運作,應在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之列
法律字第 11403514730 號
有關財團法人因受贈股票而成為公司之主要股東,倘該公司所營事業成為財團法人業務之延伸,則公司之營業項目、營運方式是否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及設立目的相符,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酌並進行適當之監督與管理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4640 號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4 項、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因違反環保法令規定,於裁處前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規定,按行為人於行為時精神狀態是否導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不能依辨識而行為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核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裁罰機關本於權責調查個案,據以認定事實、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