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權
身分權係指存在於特定人間基於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例如配偶權、親權等。
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程序上所謂職權調查原則,乃指行政機關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而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拘束。職權調查原則認為法院對於涉及裁判之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縱使當事人未提供之訴訟資料,法院也可依職權取得。比如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家提
案件字別。
尚非虛妄
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過失責任
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此為過失責任。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的發生,雖然不是故意,但依照行為人所處的情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行為人沒辦法預見不法行為的發生;或行為人雖然可以預見不法行為可能發生,但心態上卻相信不會發生,而未取採相應的措施。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實體審查
1.「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專利法第38條規定)。 2.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審查其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違法或不當。
調查原則
法院為了查明起訴犯罪事實之真相,於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完畢後,如果還認為事實不太清楚仍有待釐清時,可以斟酌個案情形主動去調查有助於發見真實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有義務依職權調查證據。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強制執行須知第6點第3項)。
收益權
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有權收取特定標的物所產生的經濟上利益(例如:在農地上耕種並收取農作物、共有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並收取租金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