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非無疑
顯然還有疑問、還有可以存疑之處。
訴訟繫屬
所謂訴訟繫屬,簡單的說,就像醫院的「掛號」,是指一個行政訴訟事件已經在行政法院「掛號」,等待行政法院審理。訴訟繫屬以原告提起訴訟開始,以行政法院作成裁判、當事人和解、原告撤回訴訟終結。原告提起訴訟之後,會產生一個行政訴訟事件繫屬在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必須加以審理,並依法作成決定(判決或裁定)。
判決違背法令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主文所由生之法令適用係屬違誤者而言。亦即,該案件依法本應為某種判決,而法院因違背法令為其他之判決者,(例如應為竊盜罪之判決,竟為強盜罪之判決,或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竟為有罪之判決 ,無論係違反實體法或程序法,均屬判決違背法令。
起訴便宜主義
又稱起訴合理主義、起訴裁量主義,是與「起訴法定主義」相對的概念,指檢察官對於有足夠的犯罪嫌疑並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斟酌決定是否起訴的原則。檢察官雖認定犯罪嫌疑重大達到起訴門檻的案件,仍然可以依據法律的授權,考量刑事懲戒的目的及權衡各種利益,決定起訴被告是否適當,來選擇起訴被告或給予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有些國家,如日本,是採取「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即使查明犯罪事實,也有決定起訴與否的權限;在我國,原則則採「起訴法定主義」,但例外也兼有「起訴便宜」的規定者,例如:刑訴第253條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然非不可
並不是不能、也可以
避難過當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例如:均不諳水性的甲、乙同時落水,只有一件救生衣,甲為求生,不得已與乙爭搶救生衣)。此種行為,原則上為法律所不罰,但如其避難行為「過當」(例如:甲在與乙同時看到救生衣,準備爭搶之前,即先拿刀刺死乙),則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是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一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因畏懼上訴可能會遭受更重刑之判決,而不敢行使其上訴權。但如果檢察官或自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合法而且有理由),或者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者,就不在禁止之列。
送達代收人
代為收受訴訟文書之人。
曉諭
法官在開庭時告知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等關於訴訟程序或法律規定的相關事項。
尚非無議
還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