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股
法院股符名稱,因為辦理業務的需要,每個「股」會以不同的命名以示區別,例如「溫股」、「馨股」。
私權
根據私法所形成的權利。所謂「私法」,指任何人都可以適用的法規範,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等。相對於此,「公法」則是以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的法規範,例如建築法、稅法、警察法等,根據公法所產生的權利是「公權利」。關於私權的紛爭,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公法上權利、義務的糾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按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少年
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另「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則稱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的用語也相同。 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將未滿18歲之人一律稱為「兒童」,所以該公約雖名為「兒童權利」,實際上保障的權利主體是包括前述我國法律所規範的「少年」及「兒童」。
間接毀損
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係指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本罪犯行在外觀上類似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自己犯意的間接正犯,故學理上稱為間接毀損罪。
政務官
政府本來有制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後於民國88年修正更名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該條例於92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自93年1月1日施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在這個脈絡下,政務官為舊法名稱,現改稱政務人員,指的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人員。其餘請參見「政務人員」的法律名詞解釋。
少調字第733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錄事
法院的職員,負責製作傳票、通知書、印製裁判正本等行政協助的工作。
駁回上訴確定
係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上級審法院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法院裁判,案件亦因此而確定。例如: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第三審如果認為上訴沒有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案件就「確定」,不能再提起上訴。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
請參考「輔助宣告」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