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
調查審核後決定。
嗣經
之後有、之後經過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入侵他人電腦的故意,客觀上有對他人電腦的無故入侵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無合法使用權限的他人電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有合法權限之人的同意,而進入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便構成本犯罪。
自有未恰
顯然不妥。
通訊監察譯文
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進行監聽後將之譯為文字者謂監聽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為相同處理時,將產生行政先例(又稱行政慣行)。基於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以,行政機關就同類事件行使裁量權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即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不得為相異的處理,此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倘若行政機關對於同類事件,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遵循行政先例,反而作成不同的處理時,即屬違反平等原則。不過,平等原則僅保障合法的平等,不保障不法的平等,故假如行政先例本身即已違法,行政機關在處理同類案件時,仍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不受違法行政先例的拘束。
公物之特別使用
經過特別的許可,對於供公眾使用的公物,從事超過一般使用規則的行為。 例如:利用國父紀念館前面的廣場舉行義賣活動、在特定的路段舉辦馬拉松路跑等。特別利用的許可通常會設有一定的「期間」或附有「廢止保留」,取得該許可的人只能在特定期間內從事特別利用行為,行政機關也能基於其他公益考量廢止此許可。
訴之聲明
原告起訴表明其對於被告請求的法律關係、原因事實、請求法院判決的內容與範圍。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基於民國100年1月1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債權不存在」、「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等。
再審原因
再審原因就是可聲請再審的事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之: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等等,均為可提起再審之原因。
議決書
議決書代表眾人開會討論後作出決定之文書。比如公證法第59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案件後,於議決前,應為相當之調查,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申辯之機會,亦得通知前條之移送機關或公會為必要之說明。前項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