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11 號 判決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屬總則性質之「刑罰之加重」,同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之科刑事項,則屬立法者對於司法者量刑裁量內涵之控制與指示,其中第 5 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即意寓反映行為人之主觀惡性或反社會危險性格,為量刑之因素,兩者均基於特別預防目的之考量,作…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9 號 裁定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單獨宣告沒收
(一)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105 年 6 月22 日迭經修正公布,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定位為從刑,依修正前第 40 條第 1、2 項規定,除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特例外,未宣告主刑時即不得宣告沒收。修正後之現行刑法,…
-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2177 號 判決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者,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現行刑法第 5 條第 8 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5 條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95 年 7 月 1日生效前,於第 6 款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鴉片罪」者,亦適用…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6309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同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
-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936 號 判決案由遺產稅事件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係以 74 年 6 月 4 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 74 年 6 月 5 日後其中一方死亡,他方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夫妻各於 74 年 6 月 4 日前所取得之原有財產…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405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常業竊盜等罪
原審判決後,中華民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新法並非有利於上訴人,亦即仍應適用舊法。原判決雖未及比較,但對判決不生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501 號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本件原處分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之名義作成,自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為「原行政處分之機關」及「被告」,始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13 條 (89.06.14) 行…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1957 號案由考試
查原判決業已敘明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一五八號解釋係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現修正為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之規定作成之解釋,惟該條之規定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內容完全相同,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2064 號案由請求發還運輸工具事件
按「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浬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圖避免緝獲者,處船長及行為人各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係「廣○號」漁船之原所有權人,該漁船船長鄭雙勇夥同船員廖○明、簡○昇、鄭○山、葉…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39 號 刑事判決案由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按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此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然著作權法既無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非字第 391 號 刑事案由煙毒案件
按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經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而所犯之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考其立法目的,仍…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204 號 刑事案由偽造文書案件
刑法第二百十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公文書罪,咸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必其所行使之私文書或公文書,具備偽造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以成立,否則不能以該行使罪相繩,從而論處該行使罪時,主文欄…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675 號 刑事判決案由盜匪
擄人勒贖係指意圖勒贖而擄人而言。行為人苟以勒贖之目的而擄人,祇須被擄人喪失行動自由,而置於加害者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既遂,其事後果否實施勒贖,向何人勒贖,有無取得贖款,以及何人交付贖款均不影響其已成立之犯罪,故擄人勒贖並不以被擄人與被勒贖人不屬同一人為必要。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46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電業法
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本件原判決雖…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807 號 刑事判決案由背信
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本件系爭地下室停車場停車位之土地所有權,係由宋世義等三十七名住戶信託登記予吳陳彩娟所有,吳陳彩娟自屬受託人。而吳景燿並非受託人,但其與具有此身分之吳陳彩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06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與記載之方法,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雖同時又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但此乃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擇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論處,乃原審竟依想像競合犯將上述兩罪按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
-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判字第 470 號 判例案由免職
按褫奪公權,為刑法規定之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參照,係刑罰之一種,而免職處分,係行政處分,彼此性質不同。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並不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470 號案由免職
按褫奪公權,為刑法規定之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參照,係刑罰之一種,而免職處分,係行政處分,彼此性質不同。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並不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75.04.21)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1624 號案由違反營業稅法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性質,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易,主刑並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固不生比較問題,依從新之原則,皆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倘若主刑及從刑均已加以修正,…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4357 號 刑事案由傷害
上訴人金○堂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高雄市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國○十一號漁船內犯罪,即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三條之規定甚明,又上訴人自烏拉圭共和國解返國後,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羈押於該處看守所,上訴人之所在地既在台北,依刑事…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4852 號 刑事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刑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又犯罪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即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本件兩船碰撞地點屬於公海之上,而被撞之榮○六號漁船又屬我國船艦,如果船員陳○壽等三人確已發生死亡之…
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刑事實體法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乃係關係人民實體上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行使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程序的法律類別。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