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係指行為人憑藉本人或他人權勢權力,「藉端」係指行為人假藉端由,對被害人施行恫嚇脅迫,以索取財物。不必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亦不限於親自直接為之,若經由他人轉達於被害人,仍成立犯罪。
感化教育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為的替代刑罰的處分。感化教育是基於少年犯宜教不宜罰的概念所設置。對於這些少年,另有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保護處分,有訓誡、保護管束、社會安置與感化教育(收容於矯正學校或輔育院)等。對於情節最嚴重的少年犯,始有感化教育之適用,期間為三年以下。
鑑定許可書
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的時候,如果要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由於會影響到民眾的權利,必須要有法官或檢察官核發許可書,才可以這麼做。這樣的許可書稱為鑑定許可書。
派生證據
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所謂原始證據,係指證據以其原始樣態呈現之證據,例如目擊證人之證述內容。派生證據,則係指自原始證據衍生而取得之證據,例如證人未親眼目睹殺人過程,而係聽聞目擊證人轉述,則其證言即屬傳聞證言,屬派生證據之一種。
喻知
如果是「諭知」,是指告知、宣告的意思。
強制治療處分
本處分可分成兩種:一種是對有花柳病仍故意傳染給他人的行為人,於其執行刑罰前,命入一定處所治療,至其痊癒為止(91條);另一種則是對性侵害犯罪人,所施予的強制治療(91條之1)。 後者的強制治療,再分兩種情形:1.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定有再犯之危險者。2.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定有再犯之危險者。這兩種人均有可能被科以強制治療。
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就是指行為人原本想要針對的人、事、物因為陰錯陽差而變成不同的對象。例如甲誤認乙為丙而殺之。
原創性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是指著作人的精神創作成果,只要著作人獨立完成,而不是抄襲或剽竊而來,且依照社會一般人的觀念,該創作成果與現存的作品有區別,可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就具有原創性,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結果迴避義務
為注意義務之一環,就社會上存在風險的活動,若行為人已預見其行為有實現構成要件結果的可能,即應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而負有結果迴避義務。
福利措施
基於國家對人民有生存照顧的義務,因而國家應採取的行政上措施(泛稱為福利措施),以改善社會成員的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水電生活必需品的供給、經濟補助、提供文化服務等給付行政範圍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