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指為求對方為一定的行為或一定不行為,而提供特定的利益給對方。在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中,必須就公務員特定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與他收受的利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才能成立貪污罪,若二者間欠缺對價關係,就不能成立犯罪。
準文書
非文書的物件,有時也足以傳遞表示某人的意思或思想,例如:紀念碑、界標、圖畫、照片等,均與文書相類似,也可用為證據方法,所以文書外的物件有與文書相同的效用者,準用文書的規定,該物件就稱為準文書(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
已歷
已經過了
一體性原則
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追求公益時,為順利完成行政任務,通常彼此間會互相配合,因此,在組織構造具有一體性,透過首長制的上下隸屬關係,使所有國家的行政事務都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的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
自招危難
實務上認為,當避難者自行引起緊急危難時,避難者就不能接著再透過緊急避難侵害無關第三人來保護自己,否則就是濫用法律賦予的緊急避難權限。 例如大貨車司機超速駕駛,致使大貨車來不及剎車,即將撞上山壁,司機很有可能死亡,此時司機為了保護自己,用力轉動大貨車的方向盤,使大貨車衝進旁邊的便利商店,撞傷看店的工讀生,幸好只有皮肉之傷而已。在這個案例中,司機的確面臨生命的緊急危難,而為了避免死亡,司機透過撞傷工讀生的行為保護了自己,依前面講的三項要件來看,似乎可以符合緊急避難的規定而不成立犯罪。但我國實務認為,因為「大貨車撞山而可能致司機死亡」這個緊急危難是司機自己招致來的,對於自己做出的危難還要別人犧牲利益來保護自己,本質上就是濫用法律給予的避難權利,因此司機不可主張緊急避難,所以仍然構成犯罪。
強制執行名義
打贏了官司,對方卻不肯自動履行債務時。為了實現權利,就要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所謂「執行名義」,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法律上的憑證,因為效力強大,所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對執行名義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行政管制行為
行政管制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干涉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行為。
裁罰
1. 人民的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對甲施以財產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督促甲將來不要再犯。 例如: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裁決處罰鍰新臺幣900元。這樣由行政機關處罰的行為,即裁罰。 2. 行政上的處罰。
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是指訴訟程序的開啟、進行與結束,由訴訟當事人決定與主導,法官僅為中立的裁判者。特別是關於證據調查程序,須由當事人負責證據的準備與提出,法院不能於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範圍以外,依職權主動蒐集或調查證據。然因行政訴訟涉及公益,為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公益以及貫徹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行政訴訟是採取與當事人主義相對的職權調查主義,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34條規定,行政法院負有查明事實的義務,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請的拘束。
理合
「這個道理合於…」的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