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利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業務。
散播
散播,指將訊息散布、傳播給眾人的行為。舉例而言,食品安全與否乃涉及民生議題的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如果行為人將有關食品安全的謠言或不實訊息,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除影響交易價格及業者營業信譽外,並引起民眾恐慌,進而危害公眾安全,就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會受到刑事處罰。
定應執行刑
指法院就被告所犯的數罪,而宣告數刑期時,依職權或聲請將該數刑期,裁定被告合併應執行的刑期。例如:被告犯三個竊盜罪,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月、二年,法院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預備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預備犯殺人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殺人罪的預備行為是指著手殺人行為前,為便利將來犯罪實現的準備行為。以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案件舉例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號判例:行為人因懷恨被害人,遂於傍晚攜刀侵入被害人店內,潛伏在被害人臥床下,準備乘機殺害被害人,此時即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判決:行為人準備了二桶汽油,想要焚燒殺害被害人。行為人抓住被害人後,將他關在車後行李箱內,但尚未將汽油潑灑於被害人身上或為點燃,此時尚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而成立預備殺人罪。
詰問權
詰問權就是有權利可以去詢問證人、鑑定人等,其目的在確保真相在法庭上可以被發現。
於法尚無不合
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羈押
解釋一: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 解釋二:指在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定期間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羈押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時,簽發押票羈押被告。 羈押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 應注意的是,法院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為法院是否羈押被告,在審查被告是否嫌疑重大,也就是令人相信很有可能涉有嫌疑,這與認定被告有罪的門檻,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二者有所不同。
106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普通審判籍
讓法院可以一般性地取得管轄權之地點(與戶籍的「籍」字意義相近),例如:被告為自然人時,由其住所、居所或擬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被告為法人時,公法人由其公務所所在地、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私法人、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其中住所、居所、公務所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就是讓法院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取得一般性管轄權的普通審判籍。相對於普通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則根據訴訟事件之性質,另外設有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其中除了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10條第1項),及共同訴訟之複數被告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特別審判籍法院管轄外,餘則不論「普通審判籍法院」或「特別審判籍法院」均有管轄權。
牌照稅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船舶),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此稅目是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的地方稅。納稅義務人是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率是按照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以及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該法第6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的徵收率,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此外,若是屬於該法第7條規定的交通工具,例如軍隊裝備編制內的車輛,則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