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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民事
先買權
所謂「先買權」又稱為「優先購(承)買權」,是指在出賣人出售標的物時,可以對出賣人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該物的權利。例如:甲向乙租用土地建築房屋,若土地所有人乙想要把該土地賣給丙時,甲有權利向乙主張比照乙賣給丙的買賣條件,優先於丙承買該土地。
不限領域
再質
再次比對
家事
105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刑事
層析質譜儀
係將氣相層析儀與質譜儀兩部儀器連接起來,為一部集合分離、純化與結構鑑定等功能於一體的絕佳分析儀器。常用在鑑識科學上。
民事
無涉
沒有關係、沒有關聯
民事
意定抵押權
指抵押權係基於當事人間以設定契約方式而發生之擔保物權。一般來說意定抵押權具有媒介融資之作用,亦即透過抵押權之設定,創造出借款人之信用,也使貸與人取得得優先受償之權利,而能使其獲得融資之手段。
刑事
通訊監察譯文
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進行監聽後將之譯為文字者謂監聽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
刑事
不得抗告
由於某些法律特別規定,而不得對法院裁定(程序事項)提起抗告。
民事
免除扶養義務
指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認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事
抵押權設定
為確保債權的履行,由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訂立書面契約,約定在不移轉占有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供債權人擔保所為之設定登記。債務人若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得拍賣該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並就賣得價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