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的一種型態,「偽造」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有制作權者之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特種文書」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偽造身分證、駕照或畢業證書,即構成本罪。
精神耗弱
一個人行為時,因為精神方面的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原因,導致辨識他自己行為違法的能力,或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識做事的能力顯著減低的話,這種狀況過去刑法的法條文字稱之為「精神耗弱」(現在已經修法,不用這個名稱了)。實務上,常需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
告訴乃論之罪
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就該項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當然也就無後續法院的審理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再提出告訴。例如傷害罪即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不向警局或檢察署申告,國家不能違反被害人之意思而介入起訴、審判。
堪認
可以認為
查封登記
為使債務人喪失其對執行標的物處分權(凍結債務人財產),以保全債權人私權的實現,由執行法院囑託財產登記機關辦理的登記。
情況決定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案件,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本來應該將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以保障訴願人的權益。但如果因此將導致公益的重大損害時,例外可以維持原違法或不當處分,改以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方式予以救濟,此即為「情況決定」。此可參考訴願法第83條規定:「(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第2項)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第84條規定:「(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第2項)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追徵
在刑事法上係指受沒收宣告,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替代執行方法。
圖利供給賭場罪
指刑法第268條所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構成要件的罪名。所謂「供給賭博場所」,係指行為人提供一定場所供人賭博的行為。實務上常見的案例,例如:行為人將自家住宅提供他人賭博,並從中抽頭獲利。
惟此業據
但這些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