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難採認
不可採
法治國原則
要求國家的運作必須建立在合乎憲法的基礎上,並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權力分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為目的之憲法原則。
即非無疑
並非沒有疑義
審判權
法院對於刑事案件得為審理裁判之權限。
重傷害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78條。至於重傷害定義規定於同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是採取形式審查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審查時不會進行是否符合「新穎性」與「進步性」實體要件的判斷,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會直接核給專利。因此,任何人想知道該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的依據。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主觀給付不能
債務人雖然無法依其與債權人間的約定履行契約,但對第三人而言,卻有履行的可能,又稱為「主觀給付不能」,而與「客觀不能(或稱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皆不能為給付)」有別。例如:甲將丙所有之A屋出售予乙後,乙要求甲交付A屋,但因A屋並非甲所有,所以甲沒有辦法完成交屋,但丙有辦法將A屋交給乙,所以甲就是主觀不能。但如果A屋已經倒塌,甲及其他第三人沒有辦法將A屋交給乙,這就是客觀不能。
寄藏贓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寄藏贓物,係指他人先持有贓物,行為人之後始為該他人受寄並隱藏贓物,而將該贓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若行為人僅接收寄存,而沒有藏匿,則與寄藏不相符。至於行為人之寄藏行為是否有償、時間長短以及如何隱藏該贓物,均非所問。
法定解除權
解除權係指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消滅的權利。解除權如果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就稱為法定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