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按
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阻卻構成要件
阻卻構成要件是指將特定的行為排除於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上,所以行為人也就不會成立這個特定罪名,而不能加以處罰。例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會構成誹謗罪,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且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的話,就不會成立誹謗罪。另外得到他人同意進入他人住宅,也不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
裁量收縮
行政機關經由法律授權,於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可以決定是否使有關的法律效果發生,或是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這就是「裁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受到限縮,以致只有特定的決定才不具裁量瑕疵,而為唯一的合法決定,此時行政機關有義務選擇這個沒有瑕疵的特定決定,這種情形稱為「裁量收縮」或是「裁量收縮至零」。
分別財產制
如果夫妻決定二人在結婚之後,所有財產都要分開,各自負責,那麼就要到法院登記處去登記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一旦登記了,各人之財產即由個人處理,個人的債務也由個人清償。
寄託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他方同意為其保管該物的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
上訴權之捨棄
當事人於下級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為判決的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的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只需當事人一造向為判決的下級審法院以意思表示為之,無須徵得他造同意,就發生捨棄的效力,故為一方單獨的行為,如直接向管轄上級審法院捨棄上訴權,亦為有效。例如:原告或被告向法院陳明:「就OO事件,業經貴院於O年O月O日判決,聲請人因……,自願捨棄對該判決的上訴權」。
揭櫫
揭示、公布。
代理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即為代理告訴人之規定。其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且得為告訴之時起算,若告訴人已不得為告訴,其亦不得告訴。
一物一權主義
一個獨立物(社會觀念上、交易上、法律上的獨立物,例如:公寓大廈,客觀上一棟是一個獨立物,但社會觀念上、法律上、交易上則區分為數個獨立物,存在數個區分所有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
易科罰金
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法院判處被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者,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審酌被告情狀,得准許被告改以繳納一定的金錢而不用被關進監獄服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