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
自然人以外,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所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例如: (一)依設立的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 1、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主,如私校、基金會)。 2、社團法人(以社員結合為主,如公會、商會)。 (二)依目的事業為標準,可區分為: 1、公益法人(雖以特定公益為目的,但由私人設立而不具有公權力,一般為財團法人性質)。 2、營利法人(以組成員利益為主,如公司)。
故買贓物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歸責程度較輕
應負較「小」的責任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依照「國有財產法」的規定,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預算支出或接受捐贈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國有財產。國有不動產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其改良物與天然資源。另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公共用、國營事業用)與「非公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是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的國有財產。因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就是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的國有土地、改良物或天然資源。
不能安全駕駛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罰後行為
指行為人完成一犯罪後,為利用或確保此一前行為之不法利益,而在前行為之後,另為具有伴隨性之利用行為或確保行為,只要處罰在前之主要行為,即足以吸收在後之伴隨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因此稱為「不罰後行為」。例如甲竊得乙之財物,為避免東窗事發,乃將該財物焚燬,甲只會構成竊盜罪,處分贓物之後行為,雖會另構成毀損罪,但屬不罰後行為。
刑事審判權
指案件劃歸我國普通刑事法院審判之權限範圍。審判權之有無,原則上採屬地主義,是以倘若刑事案件發生於國外,復無我國刑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列之特定情況者,則我國法院對之無審判權。例如:英國籍人士在我國駕車撞傷我國人民,依屬地主義我國法院有審判權,可對該英國籍人士進行刑事訴追程序。
諒達
照理應該收到了。
行政犯
違反行政法義務或行政秩序,因此應被科以行政罰的人。如果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而應論以刑事罰,則為「刑事犯」。相較於刑事犯,行政犯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的程度較低,其處罰是由於行為人沒有依法遵守行政秩序或履行特定的行政義務。例如:未依規定速限行駛、未依戶籍法規定登記戶籍資料等。
詞不達意
「詞」指言詞;「意」指意思。指言詞或詞句不能確切地表達出意思和感情。於判決中,常見原告主張自己先前的陳述「詞不達意」,以欠缺良好的表達能力為理由,解釋自己先前所做的不利陳述與自己心裡想表達的真正意思不相符合;判決中亦常見以此一用語,描述證人作證時的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