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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五 章 郵件資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郵件資費第 一 節 資費之交付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其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

第 二 節 郵票

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均得貼用於各類郵件之上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 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

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請交通部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

郵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請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即時申請,事後不予證明。 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等出售品,一經售出,不得請求退還。但因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郵票向郵局換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郵票貼用。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資費應以郵票貼於聯單上。 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納者外,其郵票或郵資符誌應貼於或印於特備之三聯單查證聯上。

郵件上之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彼此掩蓋。其被掩蓋之郵票,失其效力。

郵件所貼郵票,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用過經洗刷者,均應扣留,不為遞送,並依法訴追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力,如黏貼於郵件上,視為未付資費。

凡將郵票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票」字樣,印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郵政機關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認為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亦同。 郵政書報刊物上仿印郵票所用圖案,應將圖案上面值數字加印黑色短線二道或在圖案上加印黑色半圓形弧線,或照原票圖案放或縮小一倍以上。

第 三 節 印有郵資符誌之郵簡、信封、明信片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者,為特製郵簡。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特製郵簡之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作為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簡由航空運遞者,為航空郵簡。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其封面所印郵資符誌之面值,依國內及國際函件資費表規定分別訂定。如作掛號寄遞者,應加付掛號費。 國際航空郵簡夾裝任何附件時,即予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發水陸路運遞。但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混合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作航空信函寄遞。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

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郵政機關發行之信封,其封面附郵資符誌,專作特殊用途者,為特製信封,其售價應依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及該信封本身印製之成本定之。 前項特製信封如改作較郵資符誌面值為高之函件交寄時,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照應補足之差額資費加貼郵票。

第 四 節 郵資已付截記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局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

第 五 節 郵資機

寄遞郵件得以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代替郵票,證明郵資已付。 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發使用郵資機登記證。

郵資機符誌必須印在郵件封面或印在空白郵資券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扺作現金使用。如同時交寄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者,得將郵資總數量彙印郵資券,交由郵局收寄窗口貼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查證聯,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一經使用,其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作欠資郵件處理。

郵資機如有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