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刑事案件之分案日、分案方式、案件之停、減、折、抵、補分,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以下合稱分案實施要點)辦理。
九、民、刑事上訴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之案件外,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十、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及審查庭(股)退回未審結之案件,分案股以電腦列印清單並傳送分案人員依分案實施要點辦理分案。 分案前案卷由分案股人員保管。
十一、民、刑事案件,有二件以上相關連者,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連案件之卷宗號數,如其中一案已結,應記明卷宗號數、結案日期及庭別,並附入該案裁判正本一份供承辦庭參考。
十二、案件分案前,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事項,由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庭長核決行之;分案或結案後,由主辦法官處理。
十三、分案於分案室公開行之,分別由民、刑事庭分案庭長督同分案人員辦理。
十四、分案人員於分案日依分案作業結果將案卷裝袋,連同法官分案清單置入袋內,分送主辦法官簽收。 案卷裝袋及分送,由事務科慎選適當工友,依分案人員之指揮為之,並於法官簽收後將送卷袋送還民、刑事科分案股。 送卷袋以大帆布袋為之,民事用白色,刑事用草綠色,以示區別。
十五、主辦法官對於新收案件,應即開啟卷袋,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通知民、刑事科查明處理。 民、刑事案件其證物價值貴重、數量龐大或過於沉重者,得寄放民、刑事科保管,註記於本院卷證標目,並製作保管條黏貼於其上,隨卷移送。 主辦法官有調閱前項證物之必要時,應以卷證標目上之保管條向民、刑事科調取之。案件終結發卷時,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憑條向民、刑事科提取併送文書科發文股。
十六、已分未結案件文狀之併案,每日由民、刑事科隨時分送各庭書記科轉陳主辦法官。 法官收受併案文狀,遇有非本股承辦之案件時,應即附條箋說明退還民、刑事科另行查明改併。
十七、案件分案後,應於本院院外網站將分案日期、原審及本院案號、主辦法官股符公告。 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由主辦法官所屬審判庭函復之。
十八、主辦法官對已分受之案件,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閱卷、調卷、繕本送達及其他應命補正等事項,除有其他情事外,由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十九、案件分案後之續件,由民、刑事科於卷面記明卷宗號數,送由民、刑事分案人員,追分於主辦法官。
二十、案件於分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法官逕行將卷宗交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有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之情事。
二十一、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報由該庭庭長同意後,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卷宗不齊或應隨卷附送之證物漏未移送者。 (二)案件誤分者。 (三)應自行迴避者。
二十二、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敘明原因,簽請該庭庭長並會民事第一庭庭長或刑事第一庭庭長,轉陳院長批可後,再行檢卷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認有退交民、刑事科處理之必要者。
二十三、主辦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下次分案時補分。補分案件,由民、刑事科於分案前,列表送分案庭長查明補分。 法官因公、病繼續請假者,得經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將其未結案退科重分;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其補回件數。
二十四、民、刑事科應設專簿將各股退科案件及其原因等,詳為登載,並按月於次月五日前,另行列冊陳報(如附件)。
二十五、分案人員於該年度終結後,應按月將分案清單裝訂成冊,辦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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