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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肆、分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分案

五、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先後編號之順序,按「大法官分組、請假、迴避代理次序表」(以下簡稱次序表)所定審查庭及其成員之大法官排序,與附件所定案件字別,併與本要點所定各項分案規定,設定配案輪次,依電腦系統隨機分配之結果分案,確定案件之承辦大法官。 前項次序表,應於前一年司法年度末,經大法官行政會議決議通過確定之。 遇有次序表變動時,依新次序表順序重新設定配案輪次,進行分案。分案應列印電腦分案清單,由憲法法庭書記廳陳憲法法庭審判長或其指定之人閱後,將卷宗交書記官簽收。 分案人員應於書狀到憲法法庭之次一工作日,將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並於再次工作日分案。但情形急迫者,應隨到隨分。

六、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其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其他大法官之六分之一。

七、憲法訴訟卷宗經集中保管而尚未逾管理保存期間者,如有聲請閱覽卷內文書、檔卷或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分由原承辦大法官辦理。但原承辦大法官已卸任者,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分案。

八、同一聲請人之相關聯案件,或不同聲請人聲請審查客體部分相同之案件,得依大法官之決議,全案併由同一大法官辦理。

九、案件因審查客體相同併入他案者,除大法官另有決議外,併由先提出審查報告之大法官辦理。

十、案件經大法官決議併入他案者,改分受併案之大法官。 前項情形,原承辦大法官應將案卷及審查報告移交受併案之大法官。受併案之大法官於結案時,按併入案件之件數折抵,於五件以內者,折抵一件;逾五件者,每逾五件以內,增加折抵一件,最多折抵五件。但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十一、業經大法官決議受理案件之聲請人達二十人者,按下列標準折抵案件: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折抵一件。 (二)四十人以上者,折抵二件。但案情複雜,經大法官決議者,依該決議折抵。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十二、案件由承辦大法官擔任主筆大法官者,於主筆大法官確定時,改分主筆大法官並計其輪次。主筆大法官草擬判決未與多數意見一致,經憲法法庭決定更換主筆大法官者,亦同。

十三、承辦大法官依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而迴避分受案件者,該案件應重行分案。

十四、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其所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已經提出審查報告等待審查者,依分案輪次改分同審查庭之其他大法官承辦,並按本要點之規定計改分後承辦大法官之輪次。 (二)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本要點之規定,改分其他大法官承辦,並計改分後承辦大法官之輪次。

十五、主筆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案件應改分由憲法法庭另行指定之主筆大法官辦理,並計其輪次。

十六、大法官因健康或其他因素,有減少分案或停止分案之必要者,由憲法法庭審判長徵詢其他大法官之意見後,依大法官之決議決定減少其分案比例、種類及期間,或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分案。

十七、大法官因續行職務或新任就職,其補分案件依下列規定,並計其輪次: (一)續行職務之補分案件因故不能辦案之大法官,不能辦案之原因消滅,續行職務時,應按原改分其他大法官承辦案件字別及件數,以繫屬之新案於六個月內補足之。但續行職務後六個月內無相同字別之新案時,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 (二)新任就職之補分案件 1.新任大法官依前一年度大法官未結案件之平均數,分受案件。2.新任大法官分受之案件,先以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充之,件數不足時,再以新收案件補足。 3.以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輪分予新任大法官時,應區別案件字別、已否提出審查報告,各依配案輪次隨機分配予新任大法官。

十八、新任大法官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補足案件後,卸任大法官之未結案件仍未能分配完畢者,由全體大法官依本要點規定,按新次序表重新設定配案輪次分受案件。

十九、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庸辦理分受之案件者,應按原分受案件之字別及件數,補分案件。但改分前已舉行說明會、言詞辯論或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本文規定補分案件,應於補分事由發生時立即補分。

二十、分案事項有關疑義,由大法官決議之。 前項決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