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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1 筆:名稱 3・條文 38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預覽 ↗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預覽 ↗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38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1 條預覽 ↗
壹、得上訴之判決:
一、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四條)
二、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之。(民事訴訟法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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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得上訴之判決:
一、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八條第二項)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3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四○九條第二項)
(二十四)對不當上訴之處罰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之一)
(二十五)裁定除別有規定外,均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二條)
(二十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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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三條)
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八四條)
八、受命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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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決定事項三)
七、判決確定時起算之規定:
於上訴期間對於原判決有合法之上訴,始阻其確定,惟以其不合法而予駁回之裁定,於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之前,無從斷定其為非合法之上訴,該判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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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四條)
三、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命補正: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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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裁判費。(院字第二二三三號解釋(一))(二)上訴第三審所得受利益之計算,在一般訴之合併既係合併計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併計算。(七十七年八月十六日七十…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8 條預覽 ↗
捌、本參考資料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妥適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以促進家事事件文書傳送效能,便利家事事件程序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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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本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司法院服務平台所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不含精神衛生法所定由法院審理事件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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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包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或提起反訴(請求、聲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委任狀及終止委任狀等家事事件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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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以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第五點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等,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第五點文書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第五點文書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文書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文書,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院(下稱本院)為使發回更審三次以上即更二以後再行上訴(原審字號為更三)之民、刑事案件(下稱更二以後之案件)早日確定,特訂定本要點。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更二以後之案件,按民、刑事科製作之一般分案送案清單所列原主辦股法官,循一般分案程序,分由該法官辦理;並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第十點規定,…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前點案件之相關案件,一併分由該原主辦股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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