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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13 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5 條預覽 ↗
遴聘之裁決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 一、不具第三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6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人。 二、裁決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爭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7 條預覽 ↗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9 條預覽 ↗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得考量申請人申請迴避之理由後,主動迴避。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前項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之情事。 三、以工會為申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6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7 條預覽 ↗
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8 條預覽 ↗
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撤回裁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但相對人已於詢問程序為言詞陳述者,應得其同意。 裁決申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9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0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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