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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1 筆:名稱 1・條文 140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40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
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
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
四、新設法人…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4 條預覽 ↗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
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5 條預覽 ↗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 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
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6 條預覽 ↗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合併後新設法人或存續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 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9 條預覽 ↗
存續法人或新設法人自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有改隸之情形時,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2 條預覽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應以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6 條預覽 ↗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 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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