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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2 筆
消費者保護法第 60 條預覽 ↗
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水利法第 60 條之 4預覽 ↗
地下水鑿井業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預覽 ↗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 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代處理業停止營業已逾一年或終止營業而不繳銷許可證者,撤銷其許可證。
違警罰法第 53 條預覽 ↗
勒飲歇業、停止營業,就營業所在地行之。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金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預覽 ↗
十九、裁處停止營業者,不論有無其他依法加重事由,其停止營業期間,仍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之期間內裁量之。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外送平臺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其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換發或繳銷設立許可證,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核准;裁撤分行者,應於同一期限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 外國銀行遷移或裁撤分行者,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違警罰法第 19 條預覽 ↗
罰之種類如左: 一 沒入。 二 勒令歇業。 三 停止營業
違警罰法第 24 條預覽 ↗
停止營業,於裁決時併宣告之,其期間為十日以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5 條預覽 ↗
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十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
電業法第 72 條預覽 ↗
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預覽 ↗
告實施(如附表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 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運業務不使中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 條預覽 ↗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
職業介紹法第 41 條預覽 ↗
條第一項所定呈准許可而為營業,或依第四十條所定受停止營業或撤銷營業之處分時,於停止營業中或撤銷許可後仍營業者。
期貨交易法第 18 條預覽 ↗
期貨交易所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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