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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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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聲請簡易判決一般刑事案件「簡」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聲請簡易判決少年刑事案件「少簡」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聲請簡易判決交通刑事案件「交簡」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之一般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簡上」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之少年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少簡上」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之交通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交簡上」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簡易程序抗告案件「簡抗」 (少年或交通簡易案件之抗告另冠以少字或交字)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簡易程序第一、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簡附民」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之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案件「簡附民上」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第一審開始再審案件「簡再」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第二審開始再審案件「簡上再」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聲請再審案件「聲簡再」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使法官助理人力充分運用,及業務合理分配,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院法官助理由院長妥適分配於各庭,並以配置一全股為原則。 法官助理員額不足時,則以配置全股為優先,再按法官業務量多寡,依序獲配。業務量相同時,則抽籤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若未達全股之業務量時,應與他股共同配置,但不超過一全股之業務量。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無適當之他股共同配置,或法官調職,或因故暫無配置之助理,院長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兼辦其他交辦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遇法官調職或暫無配置之助理,得因各別法官之業務需要,申請臨時配置。 辦理重大繁雜之案件,需增加人力時,亦得為臨時配置之申請。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臨時配置之申請由承辦股書記官承法官之命填寫「法官助理支援辦案需求單」送請配置庭審判長或庭長核章後,送書記處辦理。其配置期間以 2 個月為限,並得視案件或業…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臨時配置每次以分配 1 名助理支援為限,法官助理支援期間如遞送多筆需求單,將由書記處併案處理。申請臨時配置多於可提供配置之助理時,除庭長、審判長及辦理久懸…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業務管理補充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案件屬急迫性而需緊急調用助理時,亦得以口頭向 院長陳報並最優先撥用,期間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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