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79 筆:名稱 5・條文 74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18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5.1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18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6.0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18
條文定位74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預覽 ↗
本規程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司法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年度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及於成效…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前項學…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依職務進退外,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會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但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預覽 ↗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為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預覽 ↗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預覽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其他經常性事務。 本會置助理二人至五人,由司法院視…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預覽 ↗
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 前項研究員,不得逾…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預覽 ↗
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報請主席核定之。 委員如就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得提…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預覽 ↗
本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預覽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明確規範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司法院推舉法官代表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法官代表,應由各級法院法官票選後,由司法院院長推舉之;出缺遞補時,亦同。前項票選,其應當選人數按應推舉人數二…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法官代表以具有辦理刑事事務年資六年以上之實任法官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法官代表: (一)曾受懲戒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司法院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或本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之六個月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院長徵詢該院符合前點資格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司法院於公告候選人名單後,應即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法院辦理投票。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外,均有投票權。 法官投票時,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法官代表推舉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各級法院應於投票結束後開票,並將開票結果陳報司法院;選票應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應即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高者當選;票數相同…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