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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筆:名稱 2・條文 19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預覽 ↗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19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人權及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工作環境,特設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人權及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二)人權及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人權及性別平等觀…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副秘書長。
(二)各廳、處、室主管九人至十…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派本院職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之。
性別平等公文由執行秘書收受,並依業務性質交…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員代理。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本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除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外,其餘委員隨職務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或院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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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權及兒少權益,以及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設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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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研議、整合、協調及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一)宣導、推動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
(二)落實本院及所屬機關之…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廳、處、室主…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人權及性別友善組、兒少保護組及教育訓練組等三組…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但代表本院首長及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於任滿後宜至少改聘三分…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執行秘書召開會前協商會…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提案涉及下列事項者,應不予討論:
(一)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未來可能繫屬於法院之事件。
(二)繫屬於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
(三)法官評鑑進行…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本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得調取與議題有關之司法統計資料、確定裁判之裁判文書。但不得要求承審法官或法院就個案出席或提出報告。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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